我要跟你們說
如果真的要選擇一個立場,我希望廢除死刑,讓他日日夜夜承受極刑。
這些壞人憑什麼沒有痛苦地死亡。
這就是我心裡的話。
十三歲被強暴受重傷害的我:憑什麼對沒有人性的人,講求人權?
二十歲被跟蹤尾隨恐嚇要殺死的我: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把假釋門檻放低到 1/3,這不就是縱囚論的上下交相賊?
三四十歲之後的我,季節交替飽受頭被磚塊砸 16 下的後遺症,疼痛無法停止,我只想讓那個傷害我的人也承受一樣的痛苦,不多不少,一樣的力道讓我用磚塊砸十六下就好。
2003 年左右,廢死聯盟林欣怡到我們系上演講,我聽不下去她說她也很怕那些強暴犯。
在我心裡聽來就是虛偽。
每個人都有立場,我希望廢死,折騰這些人,讓他們不得好死。
你們這些反廢死來辱罵我的,真是太沒有想像力了。
補注:假釋門檻那一句,我去查了法條
上面那句話是對的。我把刑法第 77 條從民國 24 年制定到今天的六個版本全部調出來逐字看過。
第 77 條規定受刑人服刑多久之後可以報請假釋。「逾二分之一」這個門檻,從民國 24 年制定一路用到 83 年,中間六十年沒有動過。民國 83 年 1 月 18 日立法院三讀、1 月 28 日公布的那次修正,把它降到「逾三分之一」,同時把「執行未滿一年不得假釋」放寬成「未滿六月」,另外新增第 79-1 條,讓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者接續執行逾十年也能假釋。馬英九自民國 82 年 2 月 27 日擔任法務部長至 85 年 6 月 10 日,這次修正在他任內完成,法務部是刑法的主管機關。
| 公布日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
| 民國 24 年制定 43 年修正 | 逾十年 | 逾二分之一 |
| 民國 83 年 1 月 28 日 | 逾十年 (未動) | 逾三分之一 |
|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 逾十五年 累犯逾二十年 | 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 |
| 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 數字未動,只刪除強制診療那一項 | |
| 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現行) | 逾二十五年 | 逾二分之一 累犯逾三分之二 |
那次修正只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逾十年」從 24 年制定就是十年,不是 83 年改的,是 86 年才拉到十五年。
「三分之一」從 83 年 1 月 31 日生效撐到 86 年 11 月,前後三年十個月。86 年改回去那次,是白曉燕案發生的同一年,當時的法務部長是廖正豪。兩次的總統都是李登輝。94 年再往上加,無期徒刑拉到二十五年,並增訂三種不得假釋的情形。
三件我要先講清楚的
一、我不能寫「馬英九提案」或「馬英九主導」。立法院法律系統的法條沿革只登條文與立法理由,沒有登提案機關。要證明是行政院提案還是委員提案,得去調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或當期公報,我沒調到。所以我只寫得到「修正在他擔任法務部長期間完成」。
二、馬英九擔任總統的八年(97 年 5 月到 105 年 5 月),第 77 條一次都沒被修過。那八年刑法修了十三次,沒有一次動到假釋門檻,也沒有制定任何減刑條例。這句話的射程只到部長任內,不要放大。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1 條到今天還是三分之一。「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這條至遲民國 60 年就存在,86 年全文修正後沿用至今,適用對象是少年犯,跟 83 年那次修法無關。
附帶一提,全國法規資料庫登的 83 年版條文把第一項打成「有期徒刑逾三分一之後」,少一個「之」而且字序有誤;立法院法律系統的版本是「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上面表格採立法院法律系統的字。
法條原文逐字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版本與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列在文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