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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紀錄

我終歸是
不能知道些什麼的

2026 中聯毒油案。我去查了誰該驗、多久驗一次、驗了會怎樣。
查完之後,我知道的比查之前更少。

2026 年 9 月 21 日

驗一次,四千一百元。那一槽油,值五千萬到七千萬。

懶人包:這篇查到什麼

  1. 驗一次四千一百元。那一槽油值五千萬到七千萬。驗一次的錢等於那一槽裡一百零二公斤油。
  2. 一年檢驗費四萬零五百九十元,一年產出的油值四十三億七千萬。佔 0.00093%。
  3. 中聯有驗,四十八次,全部委外送 SGS,而且合法。這不是錢的問題。
  4. 而這家工廠做了台灣三分之一的沙拉油。經濟部 115/9/15 新聞稿:「中聯油脂市佔率約 33%」。
  5. 豆子是三家自己買的。中聯是泰山、福壽、福懋合資的共同加工廠,三家持股 98.99%,而且三家的董事長就坐在中聯的董事會裡。
  6. 沒有任何業者可以直接跟中聯買到這批油。連台糖要買,都得透過福懋得標、福懋再委託中聯代工。
  7. 黃豆是最不穩定的那一層,卻驗得最少。約每六到七船才驗一次 PAH4,一次檢驗代表三十七萬八千公噸黃豆,榨出來約三千四百九十萬瓶油,而抽樣代表性連中聯自己都不知道。
  8. 出事前十個月,巴西豆的驗收標準被放寬十倍。官方紀錄的理由是「目的為與採購合約相同」。
  9. 而台灣有大豆的國家標準,CNS 2793,二級的熱損粒上限就是 0.5%,跟中聯的舊標準同一個數字。但依標準法它是自願性的,唯二把它引用進官方文件的兩份農業部公告,都限定「國產大豆」加「自願申請驗證」。進口食用大豆的品質分級,標準檢驗局、農業部、食藥署、防檢署,沒有一個在管。
  10. 而製程裡負責把苯駢芘吸掉的那一道,實際加的量只有自己訂的標準的一半,而且加多少是看油的顏色決定,不是看檢驗數字。
  11. 中聯五月二十一日自己驗出 14.8 ppb,限量是 2.0 ppb。什麼都沒發生,因為半成品沒有法定標準。
  12. 最早發現的,是掏錢買油的人。台糖 5/15、南僑 5/13,都是自己付檢驗費驗進料驗出來的。中聯六月三十日才通報。
  13. 法律對業者寫「應」驗,對政府寫「得」查。而業者的法定下限是「每半年或每批」二擇一,檢驗項目還可以輪替。
  14. 八月十八日,檢察官起訴了四家公司與十五個人。起訴書認定中聯明知熱損粒偏高會增加苯駢芘風險,仍把標準放寬十倍;並認定 6 月 30 日通報時短報產量五成九。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是 8 億 8,731 萬元。

以上每一條的出處都寫在內文裡。點任一條,可以直接跳到那一節。

往下讀之前,先講兩件事,因為它們會決定你怎麼讀這一篇。

第一,中聯是合法的。食藥署委託的第三方調查報告白紙黑字認定「雖最低檢驗週期及檢驗結果符合法規」。這篇沒有要指控任何人違法。

第二,政府也不是沒做事。114 年全國食品查驗 562,284 件、稽查 176,141 家次,這是衛福部統計處的公務統計。6 月 30 日收到通報之後,7 月 1 日停工、7 月 3 日下架令、7 月 7 日開出食安史上最高的罰單。

問題不在誰違法,也不在誰反應慢。

一件事完全合法,跟這套制度有沒有值得檢討的地方,是兩回事。這篇要講的是後面那一件。

在每一步都合法的情況下,一千三百公噸的油是怎麼走到貨架上的。

先把兩個名詞講清楚

這篇會一直出現「苯駢芘」跟「多環芳香烴」,先分清楚,後面才看得懂。

多環芳香烴(PAHs)是一整個家族的姓。

苯駢芘(BaP)是這個家族裡最毒的那一個。

BaP 跟 PAHs 差在哪:多環芳香烴是一整個家族共一百多種,輕的 2 到 3 環如萘與菲毒性相對低,重的 4 到 6 環裡的苯駢芘是 5 環,被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

東西燒焦、高溫加熱、煙燻的時候會生出這一族化合物,總共一百多種。它們共同的長相是好幾個「環」黏在一起,環愈多的黏得愈牢,也愈難處理。

環數例子特性
輕的2 到 3 環萘、菲分子小,容易跑掉,毒性相對低
重的4 到 6 環苯駢芘是 5 環分子大,黏得牢,致癌

苯駢芘是這一百多種裡面,被國際癌症研究總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的那一個。第一級的意思是確定對人類致癌,不是可能。

三個縮寫,差別只在字尾

這篇會交替出現 PAHs、PAH4、BaP。它們不是三種東西,是同一個家族的三個範圍,大小不一樣。

PAHs字尾那個 s 是英文的複數。指一整個家族,一百多種

PAH4字尾那個 4 就是四。指從裡面挑出來管制的那四種

BaP苯駢芘。那四種裡面的一種,也是最毒的一種

一百多種 > 四種 > 一種。

PAHs 包住 PAH4,PAH4 包住 BaP。

所以看到數字的時候,第一件事是看它講的是哪一個範圍。把「一百多種加起來」的數字當成「BaP 一種」的數字,會差到十倍以上。這件事後面真的發生了,第七節會講。

還有一個單位要先講:ppb

後面所有數字都用這個單位。ppb 是十億分之一。

1 ppb一公斤油裡面有 1 微克,也就是一公克的一百萬分之一

換成看得到的量1,000 公噸油裡面有 1 公克

所以法定限量 2.0 ppb 的意思是:一千公噸的油裡面,苯駢芘不能超過兩公克。

這次出事的那一槽是一千三百公噸。合格的上限是 2.6 公克,而它驗出來的 14.8 ppb,換算是 19.2 公克。

會管到這麼細,是因為這類致癌物在毒理上被認為沒有安全劑量,沒有一條線可以說低於這裡就絕對沒事。所以各國的做法不是訂一個「吃了會生病的量」,而是訂一個「用好的製程做得到的最低量」。這一點後面第七節會再用到。

所以各國法規不去管一百多種,只挑最毒的幾種訂上限。但台灣跟歐盟的做法不一樣,這個差別後面會用到。

食用油脂苯駢芘(BaP)一種PAH4 四種加總
台灣2.0 ppb 法定限量10.0 ppb 參考值,無罰則
歐盟2.0 ppb 法定限量10.0 ppb 法定限量

台灣真正有法律效力的,只有苯駢芘那一個數字。依據是《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 5 條與附表三,項次 2.1 逐字:「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不包括可可脂 2.0」。整張附表裡查無 PAH4。

那個 10.0 出自另外一份文件,《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附件 1。該附件備註逐字:

本表之監測指標值,係供食品產業自主品管監測產品之參考。

指引本文也講得很清楚,它是「參採歐盟納入 PAH4 之規定,以加強食品業者對 PAH4 風險監控之自主管理」。

所以在台灣,PAH4 那個 10.0 ppb 沒有罰則。

苯駢芘超過 2.0 ppb 才會被罰。

但「沒有罰則」不等於超過了可以不理。同一份指引第柒節規定,檢驗結果超過監測指標值的時候,業者應該做暴露限值評估,再依評估結果採取處理措施,附件 3 還附了計算範例。

差別在於:做不做,沒有人罰得到。

歐盟那邊兩個都是法定限量,兩個都要符合。PAH4 是歐盟後來加的,因為 EFSA(歐洲食品安全局)在 2008 年發現,有 28% 的樣本驗不到苯駢芘、卻驗得到其他 PAHs,只抓一個會漏掉狀況。台灣把這一套抄進來了,但抄成指引,不是法規。

PAH4 是哪四種:一百多種多環芳香烴裡,法律挑出四種,苯(a)駢芘 BaP 是其中一種,另外三種是苯(a)駢蒽 BaA、苯(b)苯駢苊 BbF 與 chrysene。台灣只有 BaP 是法定限量 2.0 ppb,PAH4 的 10.0 是作業指引的監測指標值;歐盟兩個都是法定限量。

四種的中文名稱依食藥署《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附件 1 的寫法。chrysene 官方沒有給中譯,食藥署的檢驗方法 TFDAO0030.02 也是直接寫英文,所以本文跟著寫英文,不自創譯名。

這次中聯超標的,從頭到尾都是苯駢芘本人。

請記住這個區別。後面有幾個地方會用到:有人把「整個家族加起來」的數字,講成「苯駢芘一個人」的數字。

寫法說明:官方文件與檢驗報告上多寫成「苯(a)駢芘」,括號裡那個 a 是指苯環接上去的位置。本文為了好讀,內文一律寫「苯駢芘」,引用官方原文時保留原來的寫法,兩者是同一個東西。英文縮寫 BaP 也是它。

它不好,但它不會讓你明天就不好

講到這裡,多數人真正想問的是另一件事:那我吃到了會怎樣。

這一段本站查了國際癌症研究總署、歐洲食品安全局、世界衛生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美國環保署,還有我國國家衛生研究院。兩邊都寫,不誇大也不打折。

一、它確實是第一級致癌物

國際癌症研究總署把苯駢芘列為第一級致癌物,意思是確定對人類致癌,不是可能。這一點沒有模糊空間。

但依據是什麼,要講清楚。該署 2012 年那本專論第 112 頁,「人類的癌症」那一整節只有一句話:

No epidemiological data on benzo[a]pyrene alone were available to the Working Group.

中文是:工作小組手上沒有任何單獨針對苯駢芘的流行病學資料。

它被列為第一級,靠的是動物實驗證據充分,加上機制證據。而人類那一部分的證據,全部來自職業暴露:焦爐工人、煙囪清掃工、煤焦油鋪路工人。那是吸進去跟皮膚接觸的混合物,不是吃進去的。

二、但它不是急性毒

七月四日專家會議紀錄裡,B 專家的發言逐字:

就健康風險角度而言,BaP 較主要涉及慢性健康影響,目前未見明確急性健康危害。實際暴露風險仍須綜合考量暴露濃度、攝食頻率及暴露時間等因素。

食藥署在七月六日的問答裡,對「已經吃到該怎麼辦」的回答逐字:

劑量取決於毒性,BaP 的毒性仍與攝食暴露量有關,除非是長時間大量的攝食或暴露到 PAH,才有可能因此對健康造成影響。

吃到那罐油不會中毒、不會送急診、不會有當下的症狀。這件事要講清楚,因為恐慌本身也會傷人。

三、它傷的是機率

這類致癌物在毒理上被認為沒有安全劑量。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 2002 年的意見書逐字:

such substances are considered to be without a threshold in their action on DNA

沒有一條線可以說低於這裡就絕對沒事。暴露愈多、累積愈久,風險就多一點點。

它偷走的是機率,不是當下的健康。

四、而官方自己算過這次的風險

國家衛生研究院與國民健康署做了健康風險評估,掛在食藥署的油脂案專區。用的是最保守的情境:假設所有受影響的油都是最高那個 8.1 ppb。

終身致癌風險平均值中位值高端 95 百分位
有吃到問題油品的人5.96 × 10⁻⁷3.41 × 10⁻⁷1.85 × 10⁻⁶
全體國人2.34 × 10⁻⁷1.02 × 10⁻⁷8.04 × 10⁻⁷

官方自己的判讀標準,逐字:

當終身暴露 BaP 的致癌風險低於百萬分之一,在公衛的角度是可接受的風險。當終身暴露 BaP 的致癌風險介於一萬及百萬分之一,建議應進一步關注與管理,但並不表示食用後一定會罹患癌症。

平均值與中位數都低於百萬分之一,落在可接受那一區。

但吃最多的那 5%,是 1.85 × 10⁻⁶,超過百萬分之一,落在「建議進一步關注」。

兩邊都要看。只講平均值是報喜,只講高端是恐嚇。

五、那 2.0 ppb 這個數字是怎麼來的

很多人以為超過 2.0 就會生病。訂這個數字的人從來沒有這樣說過。

歐盟 2011 年那部法規的前言第 11 點逐字:

Maximum levels for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must be safe and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ALARA) based upon good manufacturing and agricultural/fishery practices.

ALARA 的意思是「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可能低」。因為這類物質沒有安全劑量,所以各國的做法不是訂一個「吃了會生病的量」,而是訂一個「用好的製程做得到的最低量」。

最能說明這件事的是椰子油。同一部法規裡,椰子油的 PAH4 上限是 20.0 ppb,一般食用油是 10.0 ppb,放寬一倍。理由寫在前言第 19 點:因為椰子油裡那兩種 PAHs「精煉時不容易去除」。

限量放寬的理由是製程做不到,不是喝了比較安全。

所以超標的意義是「這個製程沒做好」,不是「這罐油會毒死人」。而這篇文章從頭到尾在查的,就是製程那一段。

六、那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風險評估要算暴露量。暴露量的意思是:你吃了多少、吃了多久。

而這次,沒有人算得出來。

7 批不合格油共 8,478.88 公噸,下游 5,139 筆、21 縣市、1,297 家業者、502 個品項。

你吃過幾次、吃了多久,沒有人知道。

包括食藥署。

國衛院那份評估用的是模型,假設一般人的平均攝食量。它算得出全體國人的平均風險,算不出你家那一瓶。

這一節的四個限制 一、國衛院那組數字是模型推估,不是實測。它用 2017 至 2020 年的國家攝食資料庫,假設污染濃度一律為最高的 8.1 ppb。實際上大多數批次遠低於這個值,最高那一批只有 8.1,其餘多在定量極限上下。

二、本站查無任何官方通報的健康損害個案。食藥署新聞站內搜尋「就醫」「健康損害」「不適」各 0 筆。查無不等於不存在,但這是目前公開管道的結果。

三、本站也查無任何一起因食用油苯駢芘超標而有流行病學健康損害證據的國際案例。四個管道查過,包含該署專論、歐洲食品安全局意見書、世界衛生組織專家委員會報告與醫學文獻資料庫。

四、這一節不是在說「沒事」。沒有安全劑量、暴露量算不出來、而下架清單有 5,139 筆,這三件事同時成立。

這是政府採購網上的決標單價。南投縣衛生局 110 年度委外檢驗多環芳香烴,得標的是全國公證檢驗,五十件二十萬五千元,一件四千一百元。多環芳香烴那一組裡面,就包含這次出事的苯(a)駢芘。

而中聯 315 號油槽那一批,一千三百公噸。以政府採購決標價換算每公斤 48.6 到 55.4 元,散裝保守估三十八到四十五元,那一槽的貨值大約五千萬到七千萬元。

驗一次的錢,等於那一槽裡一百零二公斤油的價錢。那一槽有一百三十萬公斤。

一、四萬塊,對四十三億

把整年攤開來算一次。

一年產油109,230 公噸,也就是 1 億 900 多萬公斤

貨值以每公斤 40 元計,約 43.7 億元

一年送驗9.9 次(原料豆 1.7 + 脫膠油 2.9 + 成品油 5.3) 這是年均

一年檢驗費40,590 元

四萬零五百九十元的檢驗費,對四十三億七千萬的油。

佔 0.00093%。

換成白話:每賣出十萬七千元的油,花一塊錢檢驗。

那如果改成每一批都驗呢?一年 84 批,34 萬 4,400 元,佔貨值 0.0079%。

比現在多 8.5 倍,但兩個都還是零頭。三十四萬,對四十三億。

然後是這個數字

中聯這次被罰 1 億 7,720 萬元(食藥署 1 億 7,120 萬元,中聯 7 月 20 日自行公告;臺中市政府 600 萬元)。

那筆罰款,等於 43,220 次檢驗的錢。

而它一年驗 9.9 次。

那筆罰款可以買下四千三百六十六年的檢驗。

但這是裁處金額,不是確定金額 行政裁罰可以被行政法院撤銷,而且撤銷過。頂新案五筆食安裁罰合計開罰 1 億 1,500 萬元,其中正義與頂新製油那兩筆各 5,000 萬,分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36 號與第 270 號撤銷,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82 號、107 年度判字第 390 號確定,兩筆共 1 億元本金全數返還(利息部分在 107 年度判字第 390 號被廢棄),最後確定的金額只剩 1,500 萬元。

撤銷的理由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行政」,不是法院認定他們沒違法。

而中聯這一案,檢察官已經在 115 年 8 月 18 日起訴了,起訴的法條跟行政裁罰的依據是同一條項。這件事寫在第十六節。本文用這個數字做的所有倍數比較,都是以裁處金額計算。

以上為本站推算。年產油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15/9/15 公布之市佔率 33% 乘以農業部《糧食供需年報》113 年大豆油國內生產量 331,000 公噸;油價每公斤 40 元為本站依政府採購決標單價(桶裝換算 48.6 至 55.4 元)扣除鐵桶與配送後的散裝保守估,中聯的實際出廠單價未公開;檢驗單價 4,100 元為南投縣衛生局 110 年度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委外檢驗決標單價;檢驗次數依食藥署委託第三方調查報告所載歷年委外檢驗紀錄換算為年均。

↑ 回懶人包

二、但中聯有驗,四十八次,而且全部合法

所以這不是錢的問題。這一點我要先講清楚,因為它會推翻很多人的第一直覺。

食藥署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做的第三方調查報告,列出中聯歷年委外檢驗紀錄,全部送 SGS(台灣檢驗科技公司,第三方檢驗機構):

先把兩個數字的關係講清楚:四十八次是這五、六年加起來的總數,第一節那個 9.9 次是攤到每一年的平均。

黃豆原料 PAH4112 年起共 6 次(約 3.5 年) → 年均 1.7 次

脫膠油111 年迄今共 13 次(約 4.5 年) → 年均 2.9 次

大豆油成品110 年迄今共 29 次(約 5.5 年) → 年均 5.3 次

合計48 次 → 年均 9.9 次

而且調查報告明白認定它合法。第 18 頁逐字:

中聯公司每月皆有原料船進貨與製造,然僅每半年或每季於 6 油槽中由中聯公司人員執行單點採樣 1 槽,樣品再委第三方實驗室檢驗,無完整規劃之採樣標準程序。雖最低檢驗週期及檢驗結果符合法規,但由檢驗結果發現巴西豆之品質不穩定……

「雖最低檢驗週期及檢驗結果符合法規」。這是官方調查小組自己寫的。

那四十八次,總共花了十九萬六千八百元

第一節算的是一年。這裡把這五年半堆在一起算。

檢驗總次數48 次(110 年起至今,約 5.5 年)

檢驗總費用48 × 4,100 = 196,800 元

同期產油109,230 × 5.5 = 約 60 萬公噸

同期貨值以每公斤 40 元計,約 240 億元

十九萬六千八百元的檢驗費,對兩百四十億元的油。

佔 0.00082%。

每賣出十二萬兩千元的油,花一塊錢檢驗。

換一個看得到的算法。這筆十九萬六千八百元,以每公斤四十元計,買得起 4.9 公噸油。而這五年半,這家工廠做了 60 萬公噸。

換成時間也一樣。五年半總共兩千零七天,驗了四十八次,平均每四十二天一次。

那如果這五年半每一批都驗呢?一年八十四批,五年半四百六十二批,189 萬 4,200 元。比實際多花 169 萬 7,400 元。

而這次的罰款是 1 億 7,720 萬元。

那是這五年半全部檢驗費的 900 倍。

也是「五年半每批都驗」多花那筆錢的 104 倍。

同前註:這是裁處金額。頂新案的前例在第一節。

再說一次,中聯沒有違法,這四十八次全部合乎法規。這一節的數字要講的是另一件事:法律允許的那個下限,放在這個規模的工廠面前,長成什麼樣子。

本段推算:檢驗單價 4,100 元同第一節;48 次為調查報告所載歷年委外檢驗紀錄,其中黃豆原料自 112 年、脫膠油自 111 年、成品油自 110 年起算,本段以最長者 5.5 年為區間;同期產量以年產 109,230 公噸乘以 5.5 年推估,假設歷年產量相同,中聯歷年實際產量未公開。一年 84 批同第十二節推算。

↑ 回懶人包

三、而這家工廠,做了台灣三分之一的沙拉油

台灣的大豆油是這四家做的:大統益 50% 以上、中聯油脂約 33%、台糖小港廠 6 至 7%、長輝事業查無。中聯一年約 109,230 公噸,貨值約 43.7 億元,一年送驗 9.9 次,檢驗費 40,590 元,佔貨值 0.00093%。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15 年 9 月 15 日新聞稿,逐字:「中聯油脂市佔率約 33%,自 7 月 1 日停工之後……」同一則稿子裡寫著,大統益、長輝及台糖「均維持 24 小時運轉、全力增產」。

經濟部長龔明鑫 7 月 22 日受訪時給的數字是「中聯油品佔國內市場約 35%」。

台灣一年的大豆油產量,依農業部《糧食供需年報》民國 113 年是 331,000 公噸。以經濟部的 33% 計,中聯一年約 10 萬 9 千公噸。

大統益(1232)最大。自述「台灣目前共有四家大豆加工廠,以本公司產能規模最大,佔市場整體產能 50% 以上」

中聯油脂第二大,約 33%(經濟部數字)

台糖小港廠年產大豆油 2.0 至 2.4 萬公噸,約 6 至 7%(台糖官網)

長輝事業未上市未上櫃,產能查無公開資料

而這家工廠,前面講過的那些事都成立:它不對外賣油、它是三家合資的、它的法定檢驗下限是每半年一次。

而且不只三家。台糖的產線裡也有中聯做的油

台糖公開招標脫膠黃豆粗油 300 萬公斤,福懋得標,福懋再委託中聯代工。台糖派人到台中的中聯廠封槽採樣,驗收合格才取貨,運回小港廠自己精煉。

台糖 115 年 7 月 16 日新聞稿逐字:「大豆沙拉油主要以進口美國黃豆自行壓榨製油,不足部分則向符合國家品質規範的供應商採購大豆粗油,經精煉後供應市場。」

311 槽5/11 採樣、5/15 拿到報告 14.7 ppb、5/18 拒收

301 槽5/21 採樣 1.6 ppb → 5/27 交貨 1,004,200 公斤

301 槽6/11 採樣 0.9 ppb → 6/18 交貨 1,009,800 公斤

合計2,014 公噸,換貨後實際收下

台糖自己公告了。砂糖事業部的「福懋公司黃豆粗油追蹤」專頁,批號表末逐字:

上述批次產品製造時有混合使用向福懋油脂採購、涉及中聯 301 槽來源之粗油半成品,請消費者參考。

所以中聯做的油,除了泰山、福壽、福懋三個品牌,還經由福懋流進了台糖的產線。

這一句不能這樣讀不能寫成「台糖的油都是中聯的」。台糖自己有榨油廠,外購只是補不足的部分,比例多少沒有公開。
流傳過的錯誤數字媒體曾報「中聯 4 至 6 月 11 萬噸油全下架」,食藥署後來把預防性下架量下修為 2.7 萬噸。11 萬噸那個數字不要用。
↑ 回懶人包

四、那批豆子,是三家自己買的

中聯油脂是誰的:泰山、福壽、福懋三家持股合計 98.99%,中聯是三家合資的共同加工廠,三家賣給中聯的金額占中聯營收 75%,而三家的董事長兼任中聯董事。

先講清楚這件事裡面有幾個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9480404,臺中市清水區,1995 年設立,資本總額 16 億、實收 6 億,未上市未上櫃。

泰山企業(1218)持股 33.33%

福懋油脂(1225)持股 33.33%

福壽實業(1219)持股 32.33%

合計98.99%

中聯是這三家上市公司合資的共同加工廠。

而且在這個案子裡,沒有任何一家業者是直接跟中聯買到這批油的。

食藥署的下游流向圖顯示,7 批不合格油共 8,478.88 公噸,第一層收貨的只有福壽 2,846.72 公噸、泰山 3,432.69 公噸、福懋 2,199.47 公噸。加起來就是全部,沒有第四家。

連台糖要買中聯做的油,都得透過福懋。台糖公開招標脫膠黃豆粗油 300 萬公斤,福懋得標,福懋再委託中聯代工。台糖派人到台中的中聯廠封槽採樣驗收,但台糖在合約上的對象是福懋,不是中聯。

這個差別在五月十八日那天顯出來了。台糖驗出 14.7 ppb 之後,做的是向福懋拒收,因為那份採購合約是跟福懋簽的。它同時把結果告知中聯與福懋,但它手上能動用的,只有那份合約。

南僑也是。它買的是福壽的油,重大訊息原文寫「針對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一級黃豆油進行檢驗」。

後面那份 5,139 筆的下架清單,上面的業者買的也不是中聯的油,是三家做成的產品。

三家把黃豆交給中聯榨油,付加工費,再把油拿回來。泰山合併財報附註逐字:

加工費係本集團委由關係人進行黃豆煉油加工,授信條件係先依預估加工量進行預付貨款後,再於月結 15 天對帳後補足貨款差額,另本集團無其他委託非關係人加工之交易。

最後那句是關鍵:泰山的油,只有中聯在做。

而黃豆是三家自己買的。三家 114 年度年報自述:

泰山「黃豆供應來源來自美國及巴西,係自行進口或聯合採購」

福壽「透過同業聯合採購向美國、中南美國家、印度等進行適量採購」

福懋「與同業合船採購美國、南美黃豆,或直接向美國南美進口貨櫃裝黃豆」

福懋 113 年度的前三大供應商是艾地盟(ADM,美國)14.03 億、CHS(美國農民合作社集團)13.995 億、嘉吉(Cargill,美國)11.40 億,三家都是國際穀物貿易商,關係欄全部標「非關係人」。

會計科目也對得上。福懋合併財報附註寫「母公司將加工產出之黃豆粉及精選黃豆售予關聯企業」。加工產出物的所有權在福懋手上,福懋才能拿去賣。福壽則把加工費列在「製造費用」項下,不是列在進貨,那個分類本身就預設了原料是福壽自己的。

還有一個財務上的旁證:中聯 114 年度營業收入 87.5 億元,總資產只有 21.8 億元。如果它自己買下一年數十萬公噸的黃豆,營收與存貨規模不會是這個樣子。

但有一個矛盾我必須原樣寫出來,不替任何一邊圓場。

食藥署的調查報告,從頭到尾沒有寫任何一個船批的貨主。全文查無「貨主」「代工」「委託加工」「來料」「泰山」「福壽」「福懋」任何一個詞。

而且報告的用語把中聯寫成採購人:表 1 標題是「中聯公司進口不同國別及船批大豆原料之熱損粒比例」,第 12 頁寫「依據中聯公司提供之黃豆採購及運輸入艙資料」。

這跟三家年報自述矛盾。調查報告沒有交代,我也不替它解釋。

出問題那船是「2-1T 巴西豆,115 年 3 月 31 日入廠」。它是誰報關進口的,公開資料查不到。

↑ 回懶人包

五、黃豆是最不穩定的那一層,而它驗得最少

那批豆子怎麼變成你家的油:國際穀商到泰山福壽福懋三家,委託中聯加工,再拿回自己的油掛自己的品牌,最後流向 5,139 筆下游。每一段的檢驗頻率是原料豆 PAH4 每年一次、脫膠油每半年、成品油每季約每 16 批一次。最不穩定的那一層驗得最少,而這一切完全合法。

調查報告的結論句是:「由檢驗結果發現巴西豆之品質不穩定。」

熱損粒平均巴西豆 0.16 至 0.31|美國豆 0.01 至 0.04

水分這批巴西豆 12.6 至 12.8%,比美國豆高約 1%

7 月 4 日專家學者會議解釋了成因:巴西產區氣候濕、黃豆水分高,需要多次烘乾,而烘乾過程本身就會產生苯駢芘,加上烘乾用的碳或木材品質無法掌握。

所以黃豆這個原料,一船一個樣。

而它的檢驗頻率是每年一次。

調查報告記載中聯訂的管制項目與最低檢驗週期,原料豆那一段逐字:「(a) 每季檢驗農藥殘留、真菌毒素(黃麴毒素)、重金屬(鉛、鎘)。(b) 每年檢驗環氧乙烷、PAH4。」

PAH4 就是含苯(a)駢芘的那一組。而同一份報告寫著中聯「每月皆有原料船進貨與製造」。

中聯自述「每月皆有原料船進貨」,一年至少十二船。

用經濟部的市佔率回推,一年約 10.7 船(算式見下)。

原料豆的 PAH4,112 年起共驗六次,平均一年 1.7 次。

不論用哪個算法,都是六到七船才驗一次。

而且抽樣方式在報告裡是這樣寫的:黃豆原料 PAH4 的抽樣委由 SGS 人員執行,報告註明「抽樣方式中聯公司人員不知,代表性無法確定」。

用官方數字回推,一次檢驗代表多少東西

以經濟部的 33% 市佔、農業部的全台產量與出油率回推(本站推算,算式如下):

中聯年產油約 10 萬 9 千公噸(331,000 × 33%)

全台出油率17.0%(331,000 ÷ 1,947,300,農業部 113 年)

中聯年用黃豆約 64 萬 3 千公噸

一年幾船以一船 6 萬公噸計,約 10.7 船

原料豆 PAH4 一年驗 1.7 次。

每驗一次,代表三十七萬八千公噸的黃豆。

三十七萬八千公噸的黃豆,聽起來沒有感覺。換成油:

黃豆378,005 公噸

以出油率 17.0% 換算64,261 公噸油,也就是 6,426 萬公斤

換成 2 公升家庭號約 3,492 萬瓶

換成 18 公升桶裝約 388 萬桶

貨值以每公斤 40 元計,約 25.7 億元

一次四千一百元的檢驗,代表三千四百九十萬瓶沙拉油。

台灣人口約兩千三百四十萬。

等於每個人一瓶半。

換算參數:出油率 17.0%(農業部《糧食供需年報》113 年,大豆油國內生產量 331,000 公噸 ÷ 榨油用大豆 1,947,300 公噸);大豆油密度以 0.92 g/cm³ 計,2 公升約 1.84 公斤;油價每公斤 40 元為本站依政府採購決標單價扣除鐵桶與配送後的散裝保守估。以上為本站推算。

而義美董事長高志尚 2024 年講過一句話,那時候講的是蘇丹紅:

數噸或數十噸原料或產品,抽樣僅幾 10 公克,檢驗合格並不代表所有同批原料或產品保證全部合格。

他講的是數噸到數十噸。

↑ 回懶人包

六、出事前十個月,驗收標準被放寬了十倍

調查報告第 11 頁逐字:

查食藥署稽查紀錄,中聯公司 114 年 6 月 4 日巴西豆驗收熱損粒管制基準由 0.5% 調整至 5% 以下,目的為與採購合約相同,但間接也提升 BaP 超標之風險。

而巴西豆的實測熱損粒是 0.16 到 0.31,本來就在舊標準以內。放寬到 5% 之後,這個指標實質上不再攔得住任何東西。

熱損粒跟苯駢芘是什麼關係

熱損粒是受熱損傷的豆子。巴西豆水分高,需要多次烘乾,而烘乾過度會同時產生熱損粒與苯駢芘。

所以熱損粒是苯駢芘的間接指標。調查報告那句話的後半段就是這個意思:放寬「間接也提升 BaP 超標之風險」。

那 0.5% 跟 5% 放到外面的標準裡,是什麼位置

先講清楚:這是中聯自己訂的驗收標準,不是法規。放寬十倍是它自己的決定。

但那兩個數字拿到外面的分級標準去對照,會出現兩種不同的結果。兩種本站都寫。

美國農業部的大豆分級(7 CFR Part 810)

US No.1熱損粒上限 0.2%

US No.2熱損粒上限 0.5% 跟中聯的舊標準一樣

US No.31.0%

US No.43.0% 這是最寬的一級

所以 5% 用美規看,連最寬的 No.4 都過不了,會被判為 U.S. Sample Grade,也就是不入級。

但中聯買的是巴西豆,而巴西的官方標準裡沒有「熱損粒」這個項目

依巴西農業部 2007 年第 11 號技術規範,用的是另外兩個名詞:

queimados碳化粒,燒焦變黑的

ardidos發酵變褐粒,整顆發酵、深褐色的

而供榨油等用途的那一組(Grupo II,基本標準)容許值是:

ardidos + queimados 合計4.0%(其中 queimados 上限 1.0%)

全部瑕疵合計8.0%

所以 5% 用巴西規看,落在容許區間附近。

這兩把尺量的不是同一件事 美國的「熱損粒」跟巴西的「碳化粒加發酵變褐粒」,定義不一樣,數字不能直接對照。

而本站查不到中聯的驗收規格究竟引用哪一套標準。可能是美規、可能是巴西規、也可能是它自己訂的。調查報告與專家會議紀錄都沒有交代。

所以本站只寫「中聯把自己的標準放寬十倍」這個事實,不主張它違反了任何一國的分級標準。兩套尺度並列在上面,讀者自己看。

那國家的標準呢

問到這裡會出現一個更基本的問題:中聯憑什麼可以自己把標準放寬十倍?國家訂的標準在哪裡?

台灣有國家標準,而且有熱損粒的逐級容許值。

CNS 2793「大豆」,現行有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的國家標準 CNS 2793,民國 56 年制定、108 年修訂、113 年確認。標準本文逐字:

3.3 熱損粒(Heat damaged kernels) 係指由受熱而引起之嚴重變色或損害之大豆粒或碎片。

表 1 把大豆分成四級:

級別破碎粒損害粒總量其中熱損粒夾雜物
一級102.00.21.0
二級203.00.52.0
三級305.01.03.0
四級408.03.05.0

CNS 二級的熱損粒上限是 0.5%。

跟中聯的舊標準,同一個數字。

而 5%,高於最寬的四級 3.0%。

這張表的四個等級數值與美國農業部 7 CFR 810.1604 的 U.S. No.1 至 No.4 完全一致,CNS 2793 自己在參考資料欄寫明取自「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 standards for soybeans, 2007」。所以前面那兩把尺其實同源,差別在巴西那一套才是另一個體系。

但這份標準沒有強制力

CNS 2793 第 2 頁的前言逐字:

依標準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但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引用全部或部分內容為法規者,從其規定。

所以判斷的關鍵是:有沒有機關把它引用進法規。

本站查了行政院公報全文,「CNS 2793」共 7 筆。去掉預告草案,實際把它變成有拘束力的只有兩份文件:

優良農糧產品驗證基準農業部 114/11/13 農糧字第 1141110352 號。釀造醬油那一項逐字:「該國產大豆原料應符合 CNS 2793 大豆分級品質標準二級以上之規定」

優良複合農產品驗證基準農業部 114/03/07 農科字第 1140052108 號。包裝豆腐與豆漿那兩項逐字:「上述國產大豆原料應符合 CNS 2793 大豆分級品質標準二級以上之規定」

兩份都做了兩重限縮。第一重是限「國產大豆」,第二重是限「自願申請驗證的業者」。

進口大豆,兩重都進不去。

先講這件事的規模

台灣一年進口多少大豆。

民國 113 年數量金額
進口大豆2,636,082 公噸新臺幣 415.5 億元
其中號列申報「飼料用」51,428 公噸8.3 億元
其他(號列不載用途)2,576,059 公噸404 億元
國產大豆5,567.665 公噸 

官方公布的大豆自給率是 0.2252730030%。

一年進口兩百六十三萬公噸,四百一十五億元。

國產五千五百公噸。自給率千分之二。

進口量與金額出自財政部關務署海關進出口統計,經農業部統計處農產品貿易資料查詢系統呈現。原始報關值的單位是美元(113 年為 12.97 億美元),新臺幣值是該系統另外提供的,該頁未揭露匯率基礎,本站未自行換算。自給率為農業部《113 年糧食供需年報》直接公布的數值,本站未自行計算。

這些豆子進來的時候,有人管

本站要先把話講清楚,免得被讀成「完全沒人管」。

管什麼依據
植物檢疫(有害生物)輸入規定代號 B01,七個稅則號列全部適用
食品邊境查驗輸入規定代號 F01,走食藥署
飼料查驗輸入規定代號 A01,飼料用號列走防檢署
基改品系事前許可、追溯追蹤、標示食安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
重金屬、黃麴毒素、農藥、輻射各有法定限量標準
苯駢芘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附表三,成品油 2.0 ppb

所以進口大豆不是三不管地帶。它有檢疫、有邊境查驗、有污染物限量、有基改管制,而且苯駢芘本身就有法定限量。

沒有人管的只有一項

品相等級。

熱損粒、破碎粒、損害粒、夾雜物,沒有任何一道程序會看。

七個稅則號列的輸入規定代號只有 402、A01、B01、F01、MW0,都沒有 C01 或 C02,也就是標準檢驗局的應施進口檢驗商品代號。進口大豆連商品檢驗法的規格檢驗都不適用。

這個落差不是「政府該管而沒管」 品相分級在法律性質上跟前面那些不一樣。檢疫、污染物限量、基改管制都是公法上的管制,國家對業者課予義務,違反有行政罰。

而品相等級在各國多半是買賣契約的品質約定,它回答的是「這批貨值多少錢、賣方有沒有依約交付」,不回答「吃下去安不安全」。違約的救濟是減價、拒收、求償,不是罰鍰。

所以本站不主張「政府應該把品相分級納入管制」。那是另一個更大的主張,需要另外舉證。本站只寫一件事:在這個案子裡,那個指標是業者自己訂的,而它跟苯駢芘的風險有關。

而法源其實是有的

食安法第 17 條逐字: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文字裡有「品質」兩個字。衛福部可以訂,只是從來沒有為大豆訂過。

所以不是沒有法源,是沒有人行使。

法規把那個數字交給業者自己訂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3 條與第 15 條逐字:

食品製造業在製程中,應管制溫度、溼度、pH 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或有必要者,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作成紀錄。

食品製造業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適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法規要求業者「建立基準」、「符合其品保要求」,但那個基準跟要求的內容是業者自己訂的。

法規沒有給數字,主管機關也沒有訂數字。

所以那道門是中聯自己裝的,也是它自己開大的。

那放寬要不要報備

不用。而且政府自己承認這一點。

本站查過食安法母法、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二級驗證的管理辦法。沒有任何一條要求業者把進料驗收規格或它的變更報主管機關備查、核定或事前許可。

公告只要求三件事:訂、相符、保存。逐字:

前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如變更計畫內容,原版本應自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規範的方式是「保存」與「相符」,不是「報備」。

罰則也對得上。食安法第 48 條第 1 款罰的是「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而且要先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才罰。「訂了以後自行變更內容」在條文的文義裡不構成違規態樣。

最硬的證據是政府正在修法補這個洞

行政院 115 年 7 月 23 日第 4013 次院會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決議逐字:

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產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

「報經中央核定」是這次修法要新增的。

也就是說,現行法確實沒有這個義務。

出處:行政院公報第 032 卷第 140 期,行政院第 4013 次會議討論事項一。該草案於 115 年 8 月 19 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主席決定「第七條和第七條之一保留」,截至本文查證日尚未再排審。

一個對照:稻穀有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第 4 條逐字: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熱損害粒 0.5%,白紙黑字寫在法規命令裡。

但這個對照要講清楚性質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是政府收購公糧時的驗收基準,性質接近採購驗收條件,不是對全體業者的市場管制標準,跟進口大豆的情境不能直接並排。

它只證明一件事:台灣的農政體系有能力也有法制工具,把熱損害粒寫成法規數值。只是從來沒有為大豆寫過。

日本跟韓國也沒有,但方式不一樣

有沒有官方分級涵不涵蓋進口
美國有,U.S. No.1 至 No.4出口強制官檢,只要用「等級」描述就必須用官方等級
日本國產有三等分級外國產規格規程裡沒有大豆
韓國有,特、上、普通條文自己寫明只適用國內生產流通
台灣有,CNS 2793 四級標準本身沒有排除進口,但沒有機關在進口端用它

日韓是條文明寫只管國產。台灣不是,台灣的標準沒有排除進口,只是沒有人拿它來用。

而同一張公告上,進口的油被點名了

114 年 10 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公告,附表二。同一張表,兩列並排:

對象條文逐字
1.1 製造業
食用油脂
應就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每半年或每批檢驗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沒有點名苯駢芘
2.1 輸入業
食用油脂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檢驗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棉籽酚……
點名了

進口的油,法規指定要驗苯駢芘。

國產的油,法規說你自己看著辦。

CNS 2793 全文須付費取得(新臺幣 25 元),本站引用的是標準檢驗局網站自身提供的免費預覽影像逐字轉錄。正式引用建議另購一份存底核對。

而熱損粒不是裝船時就定型的數字

這一點會改變「放寬驗收標準」的意義,所以本站去查了。

美國農業部對大豆熱損粒的定義逐字:

Heat-damaged kernels. Soybeans and pieces of soybeans that are materially discolored and damaged by heat.

完全沒有限定是怎麼受熱的。而同一本檢驗手冊另外有一節叫「Heating」,逐字:

Soybeans developing a high temperature from excessive respiration are considered heating.

豆子自己呼吸作用產生的升溫,官方明文認定為發熱。

最能說明問題的是玉米。美國農業部在玉米項下,把「乾燥機造成的熱損」單獨命名為 Heat-Damaged Kernels (Drier),另外還設了「呼吸作用造成」的損傷類別。

玉米有分成因,大豆沒有分。

所以在官方分級裡,大豆熱損粒的成因不限於產地乾燥。

而巴西到台灣的散裝黃豆要走五到六週。四篇同行審查論文都直接寫明,進口大豆的熱損傷發生在海運途中。

2019 年「Imported soybeans are prone to heat damage due to high storage temperatures or poor ventilation during transportation」

2022 年「soybean is vulnerable to heat damage due to high temperature and humidity during sea transportation」,該研究直接模擬海運條件製造熱損樣品

2025 年「Imported soybeans frequently undergo thermal damage during prolonged transit」

2026 年「soybeans in enclosed cargo holds are highly susceptible to thermal damage」

德國保險業的貨物運輸技術資料寫著,黃豆適航溫度是攝氏 5 到 25 度,超過 30 度長時間會促進呼吸作用並引發自發熱;臨界含水率是 13%。

而這批巴西豆的水分是 12.6 到 12.8%。

所以那個驗收標準,攔的是到港之後才驗得出來的數字。

放寬它,等於放寬了唯一攔得住海運劣化的那一關。

但有一件事本站查不到 「熱損粒會不會在船上增加」,官方定義與四篇論文一致支持「會」。

但「會增加多少個百分點」,本站查遍公開文獻,查無任何一份把同一批貨在裝船時與到港時的熱損粒比例並列的實測資料。

所以本文不寫任何具體的增加幅度。另外,德國保險業那份資料是產業技術手冊,不是政府法規。

而放寬的理由,官方紀錄只有一句話

「目的為與採購合約相同」。

也就是說,中聯原本的驗收標準,比它收進來的豆子的合約規格還嚴,然後它把自己的標準降到跟合約一樣。

那份採購合約是誰跟誰簽的、為什麼訂 5%,公開資料查不到。這一條接回前面那個沒有答案的問題:那批豆子是誰買的。

調查小組向中聯調閱的文件清單裡,有一項就是「巴西豆熱損粒由 0.5% 調整為 5% 以下的緣由」。調查報告沒有交代問到的答案。

這個空白後來有人填了,但填的人不是調查小組。臺中地檢署 115 年 8 月 18 日的起訴書,把這件事寫進了犯罪事實。見第十六節。

還有一個數字在報告表 1 裡

那批 2-1T 巴西豆的熱損粒,報告寫的是「平均 0.31%(0.26~0.53)」。

範圍上限 0.53%,已經超過舊標準的 0.5%。

如果驗收看的是平均,0.31 過得了舊標準;如果看的是單一樣本,0.53 過不了。調查報告沒有交代驗收是看平均還是單點,所以這一條本站不下定論,但那個數字就在報告上。

三道防線

間接指標熱損粒 → 出事前十個月被放寬十倍

直接指標苯(a)駢芘 → 沒有逐批驗,原料豆每年 1.7 次

製程調整白土用量 → 看油的顏色決定(見下一節)

三道都沒有攔住,而且每一道都合法。

↑ 回懶人包

七、精煉救不回來,但那兩個數字要先查一下

七月四日專家會議上,食藥署姜署長至剛(主席)說了這一段。會議紀錄第 66 則逐字:

過去文獻顯示,巴西豆原油之 BaP 檢出值高達 10~300 ppb,即便經過精煉,亦僅能降低約 80%,潛在風險依然極高。

這句話是整個案子裡流傳最廣的一句,因為它同時回答了「原料多髒」跟「精煉救不救得回來」。

本站回去把那篇文獻調出來比對。

那個 10 到 300,不是苯駢芘的數字

原始文獻是 Camargo 等 2012 年發表在《Food Chemistry》的論文(135 卷 3 期 937 至 942 頁),這篇就掛在食藥署自己的專區裡。摘要逐字:

The mean total PAHs content in crude and deodorized oil samples ranged, respectively, from 10 to 316 and 3 to 69 µg/kg.

total PAHs,十三種加起來的總和。

而同一篇論文裡,粗油的苯駢芘實測值是 0.25 到 58 µg/kg。

「10 到 316」是一整個家族的數字。

「0.25 到 58」才是苯駢芘本人的數字。

這就是第三節那個對照表要講的事:看到數字,先看它講的是 PAHs、PAH4,還是 BaP。三個範圍差很多。

那個「僅能降低約 80%」也是同一個問題。那是總 PAHs 的降幅,而且是污染最嚴重那一個樣本的最大值,不是通例。

而中聯自己講的是八

同一場會議,第 52 則,中聯公司的說明逐字:

過去曾發現巴西豆檢出微量 PAHs 時,委託檢驗機構進行分段檢驗。當時原油階段約為 8 ppb,主要於脫臭階段降低,去除幅度約可達 80% 以上。

署長說的是 10 到 300,中聯說的是 8。同一場會議、同一個題目,差了幾十倍。

這一段本站的立場 本站沒有主張任何人說謊。專家會議紀錄末尾自己寫著「以上為專家會議討論內容,尚非為作成決議之正式規範」。

本站做的只有一件事:把那句話引用的文獻調出來,逐字比對數字。比對的結果寫在上面,原文網址在文末的資料來源。任何人都可以自己點開核對。

那製程裡到底靠什麼去除

精煉有好幾道。真正用來吸附苯駢芘的那一道叫脫色,靠的是吸附劑。

中聯用的是白土。而它怎麼決定要加多少白土,是這樣講的:

有關巴西豆白土用量較高,衡量指標為終產品沙拉油顏色,需控制在消費者可接受的範圍,因過往未逐批檢驗 BaP,故未以 BaP 作為調整白土用量的指標。

調整的依據是油的顏色。

而第三方調查查出來的實況是:巴西豆白土添加基準訂 1.1±0.3%,實際多筆只有 0.47 到 0.79%。

那少加的那些白土,值多少錢

基準的中間值是 1.1%,實際的中間值是 0.63%。差 0.47 個百分點。

每一公噸油少加 4.7 公斤白土。用台糖小港廠的食品級活性白土決標價算,再把少掉的油損一起算進去:

每 1 公噸油,少加 4.7 公斤白土省下來
白土本身(13.40 至 27.41 元/公斤)63 至 129 元
少掉的油損(白土帶走 70% 自重,3.29 公斤油 × 40 元)132 元
合計195 至 261 元

年產 109,230 公噸,一年是 2,100 萬到 2,800 萬元。

而這個數字,跟前面那個數字幾乎一樣

前面算過,如果在白土之外加一點活性碳,一年的增量成本是 2,700 萬到 2,900 萬元。

它少加白土省下來的錢,大約就是加活性碳要花的錢。

但這一段不能讀成「它為了省錢少加白土」 本站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那個動機。

調查報告寫得很清楚,中聯調整白土用量的依據是終產品沙拉油的顏色,那是製程判斷,不是成本判斷。少加的結果省下了錢,跟為了省錢而少加,是兩件事。

上面算的只有一件事:那些沒有加進去的白土,值多少錢。至於為什麼沒加到基準值,調查報告沒有問,專家會議紀錄裡也沒有人問,本站查不到答案。

另外,少加白土會讓苯駢芘的去除率下降多少,本站查無資料。現有文獻只做過 5% 與 0.2% 這類固定劑量的實測,沒有 1.1% 對 0.47% 的對照。所以本文不寫去除率的差異,只寫錢。

本段推算:白土單價取台糖小港廠食品級活性白土歷年政府採購決標價;油損率取 AOCS 精煉手冊的活性白土 70%;油價每公斤 40 元、年產量 109,230 公噸同第一節。中聯實際使用的白土種類與採購價均未公開。

國際規範要求的那一樣,中聯沒有用

聯合國糧農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法典委員會,有一份專門講怎麼減少食品中多環芳香烴的規範,編號 CXC 68-2009。第 78 段逐字:

The use of active carbon is required during refining of the oil as a way to reduce the PAH content after direct drying.

中文是:油品精煉過程中,必須使用活性碳,以降低直火乾燥之後的多環芳香烴含量。

第 85 段在乾燥製程的建議裡也列了一次:「c) Use of active carbon during refining of the oil」。

而中聯在七月四日的專家會議上自述:脫色只用白土,未使用活性碳。

食藥署自己的《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也寫過同一件事:

穀類與油籽(榨油原料)乾燥時,應避免與熱源直接接觸,尤其避免以火源直接乾燥種籽;油品精製過程可透過使用活性碳,以減少 PAHs 之污染含量。

兩種吸附劑的差距

吸附劑用量苯駢芘去除率
活性白土5%79.7%
活性碳0.2%99.1%

出自 Ma 等 2017 年的實測(花生油)。活性碳用 0.2%,效果勝過白土用 5%。用量差二十五倍。

但不是「換成活性碳」,是「多加一點活性碳」

看到上面那張表,第一個反應通常是:那為什麼不乾脆全部用活性碳。

因為這兩種東西的工作不一樣。

白土主力。負責把油的顏色、磷脂、微量金屬、氧化產物吸掉,那是脫色這一道的主要工作

活性碳加強。對重質的多環芳香烴特別有效,但對白土負責的那些雜質效果不好

而且活性碳很會吃油。精煉手冊寫著,活性碳每公斤會帶走高達 150% 自身重量的油,活性白土只有 70%。單用活性碳,油損會爆掉,過濾性也差。

所以工業實務是白土為主,外加一點活性碳。精煉手冊第 3 章逐字:

The use of PAC for edible-oil refining is always in conjunction with bleaching earth.

市面上甚至有現成的混合品,把活性碳按比例先混在白土裡賣。

所以要算的不是整批吸附劑的差價。

是多加的那一點點的錢。

那是不是因為太貴

這是最直覺的解釋,所以本站去查了價格。

台糖小港廠同一個廠的決標價食品級活性白土 13.40 到 27.41 元/公斤;粒狀活性碳 67.20 到 108.99 元/公斤。倍數 2.45 到 5.22

油脂脫色用的粉狀活性碳中油決標 29.61 到 32.76 元/公斤,對白土只有 1.7 到 1.8 倍

進口到岸均價2024 年台灣:活性碳約 64.6 元/公斤、活化天然礦產品約 21.1 元/公斤,3.06 倍※

國際交叉美 3.76、日 1.71、荷 4.72、韓 9.89、新 5.62。沒有任何一國接近 25 倍

※ 關於幣別 本文所有金額一律換算成新臺幣。進口到岸均價與國際交叉比較的原始資料是美元,出自聯合國 Comtrade 資料庫台灣申報的海關統計(reporterCode 490,稅則 HS 380210 活性碳與 HS 380290 活化天然礦產品)。2024 年原始數字為活性碳 US$2,051/公噸、活化天然礦產品 US$670/公噸,本文以匯率 31.5 換算。國際交叉那幾個倍數是同一年、同一組稅則、不同進口國的均價比值,比值本身不受匯率影響。
稅則 HS 380290 的正式品名是「活化天然礦產品;動物炭」,分不出白土,本文以它作為白土的代理值,這是本段最大的限制。

活性碳只貴三到五倍,而用量差二十五倍。

而且把油損算進去,差距更大。吸附劑會夾帶油一起被濾掉,這是精煉的隱形成本。依 AOCS 出版的精煉手冊,活性白土每公斤帶走約 70% 自身重量的油,活性碳可能高達 150%。

單位重量的油損確實是活性碳高,但用量少二十五倍,所以絕對油損反而只有白土的十二分之一。

每 1 公噸油吸附劑費油損合計
白土 5%(50 公斤)670 至 1,371 元35 公斤 1,400 元2,070 至 2,771 元
活性碳 0.2%(2 公斤)66 至 75 元3 公斤 120 元186 至 195 元
但這一段有三個限制,本站一起寫出來 一、上面所有金額算的都是增量,不是整批換掉。理由寫在前面那一段。

二、上面那張價格表的品項要看清楚。台糖那個粒狀活性碳是製糖脫色用的,不是油脂脫色用的;環保單位採購的粉狀活性碳是空污防制用,不是食品級。食品級會再貴一些,本站查無台灣食品級活性碳的公開牌價。

三、Ma 2017 那篇論文裡的縮寫 AC 指的是 activated clay(活性白土),不是 activated carbon。上面表格裡的 5% 那一列就是它。本站引用時已經換成中文,避免誤讀。

四、加了活性碳不保證這次就不會出事。它降低的是去除率的落差,不是取代檢驗。原料端一年驗 1.7 次那個問題,不會因為多加一道吸附劑就消失。

那實際上一年要多花多少

倍數看不出感覺,換成錢。算的是增量,不是整批換掉。以文獻那個配置(白土 1% 加活性碳 0.27%)推算,油價用第一節那個每公斤 40 元:

每 1 公噸油,多加 0.27% 活性碳金額
活性碳用量 2.7 公斤吸附劑 88 至 101 元
油損 4.05 公斤 × 每公斤 40 元162 元
合計250 至 263 元

對貨值每公噸 40,000 元,是 0.63%。全年 109,230 公噸,大約 2,700 萬到 2,900 萬元。

而且「活性碳很會吃油」這個理由,在大豆油上不成立

前面講過,活性碳每公斤會帶走高達 150% 自身重量的油,白土只有 70%。這是業界反對用活性碳的標準說法。

但那個理由要在高價油上才有份量。

橄欖油、苦茶油這類一公斤好幾百元。損失 4 公斤油就是好幾千塊,那會痛

大豆沙拉油一公斤 40 元。損失 4.05 公斤是 162 元

對一整公噸油來說,那是千分之四。

拿來跟檢驗費並排

這一節到這裡為止講的都是「沒有很貴」。但要誠實講完,得跟第一節那個數字放在一起看。

一年要花的錢金額佔貨值 43.7 億
現在的檢驗費(年均 9.9 次)40,590 元0.00093%
如果每批都驗(84 批)344,400 元0.0079%
如果加活性碳(含油損)約 2,800 萬元約 0.64%

加活性碳,是現在檢驗費的 690 倍。

也是「每一批都驗」的 81 倍。

所以加活性碳不是零成本。它是這篇文章到目前為止最貴的一個選項,而且貴很多。

但它還是不到貨值的 1%。換算到一瓶 1.5 公升的沙拉油,是三毛五。

一年加活性碳(含油損)約 2,800 萬元

這次的行政裁罰1 億 7,720 萬元 是增量成本的 6.3 倍

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8 億 8,731 萬元 是增量成本的 31.7 倍

本段推算:吸附劑增量單價取粉狀活性碳政府採購決標價 32.76 至 37.38 元/公斤;油損率取 AOCS 精煉手冊的活性碳 150%;油價每公斤 40 元、年產量 109,230 公噸均同第一節。中聯的實際製程參數與採購價均未公開,以上為本站依公開價格推算。粉狀活性碳那個決標價是空污防制用途,食品級會再貴一些,台灣食品級活性碳的公開牌價本站查無。

所以「因為活性碳太貴所以不用」這個解釋,在數字上站不住。

那為什麼不用,本站查不到答案。第三方調查報告沒有問,專家會議紀錄裡也沒有人問。

而且這件事會回頭影響「要驗幾次」

去除率不只決定成品乾不乾淨,它決定的是原油可以髒到什麼程度,還救得回來。從成品限量 2.0 ppb 往回推:

吸附劑去除率殘留率原油最多可以帶多少
白土 5%79.7%20.3%9.85 ppb
活性碳 0.2%99.1%0.9%222 ppb

容錯空間差 22.6 倍。

套進中聯自己講的那個數字。它說過去分段檢驗時原油階段約 8 ppb:

用白土8 × 20.3% = 1.62 ppb。限量 2.0,只剩 19% 的空間

用活性碳8 × 0.9% = 0.07 ppb。是限量的 3.5%

再套進那篇巴西論文裡粗油苯駢芘的實測上限 58 ppb:

用白土58 × 20.3% = 11.8 ppb,超標將近六倍

用活性碳58 × 0.9% = 0.52 ppb,合格

所以這不是「要不要多花錢」的問題

製程的去除能力愈強,容錯空間愈大,愈不需要靠逐批檢驗把關。反過來,製程的去除能力愈弱,就愈需要靠檢驗守住。

這個道理不是本站發明的,是食藥署自己寫在公告裡的。第九節會引到那一整段,這裡先抄關鍵的一句:

業者可依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HACCP)之精神、食用油脂製程特性、供應商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原則,採週期性輪替檢驗

官方允許把檢驗頻率放寬,前提是有風險控管。

只用白土、加多少看油的顏色、原料一年驗 1.7 次。

那這三件事裡面,風險控管在哪一件?

這一段的兩個限制 一、79.7% 與 99.1% 是 Ma 2017 在花生油上的單一研究實測,不是大豆油。實際去除率會隨溫度、時間、原油狀態變動,上面的回推是用這組數字做的算術示範,不是中聯的實際製程數據。

二、法規不會因為製程好就降低檢驗頻率。「每半年或每批」那個下限是寫死的。所以這一段講的是風險管理的道理,不是法律上的豁免。

八、成品那一層,每十六批驗一次

中聯自述的產能:一天生產約 500 噸,315 號油槽 1,300 噸「大約三天完成」,廠內共 6 個油槽,5 個 1,500 噸、1 個 500 噸。

用經濟部那個 33% 回推:一年約 10 萬 9 千公噸,一批 1,300 公噸,一年約八十四批。

而大豆油成品的檢驗,110 年迄今 29 次,平均一年約 5.3 次。

每十六批,驗一次。

生產是連續的,檢驗是離散的,兩者差了一到兩個數量級。

攤到每一個油槽

中聯有六個油槽。一年 84 批,平均下來每個油槽一年做 14 批。

而成品油一年驗 5.3 次,每次隨機抽一個槽。

每個油槽平均一年被抽到 0.88 次。

一批油被驗到的機率,約 6.3%。

一個油槽做十四批,平均連一次都輪不到。

而這正好就是中聯自己在專家會議上那句話的數學形式:

每季例行性檢驗所抽驗的沙拉油不是 315 號油槽提製的,但因為那一季的檢驗合格,所以認為該批黃豆製成的沙拉油應屬合格。

在 6.3% 的覆蓋率下,驗到別槽的油,本來就是最可能發生的結果。

以上為本站推算。參數:市佔 3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15/9/15)、全台大豆油產量 331,000 公噸與榨油用黃豆 1,947,300 公噸(農業部《糧食供需年報》113 年)、一批 1,300 公噸與一船約 6 萬公噸與油槽 6 座(食藥署調查報告與 115/7/4 專家會議紀錄)、檢驗次數(食藥署調查報告)。中聯自述「一批約三天」與「日產約 500 噸」回推的年開工天數分別為 252 天與 218 天,兩者相容。

那為什麼可以這樣?因為法律就是這樣寫的。

↑ 回懶人包

九、法律給的那個字是「或」

衛福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公告,附表二序號 1.1,食用油脂製造業,逐字:

應就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每半年或每批檢驗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至少一次。

「每半年或每批」,二擇一。食藥署在 115 年 7 月 3 日的新聞稿裡自己把它講死了:「第二道是委託外部檢驗,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半年至少 1 次。」

在中聯的產量下,這兩個選項差了四十二倍。一個是一年兩次,一個是一年八十四次。

而項目還可以輪替。食藥署問答集逐字:

倘屬不同種類、來源,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業者可依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HACCP)之精神、食用油脂製程特性、供應商管理及風險控管等原則,採週期性輪替檢驗,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惟應有相關支持性或佐證資料,提供合理性說明。

也就是說,這半年驗苯駢芘、下半年驗總極性化合物,都算合規。

還有一件事值得記下來。苯(a)駢芘原本是明文寫在法規命令附表裡的。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前,食用油脂製造業那一段逐字列著「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粗製原油、粗榨原油、精製油四個階段都寫了。

修正後,這些逐項文字被收攏成一句「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而同一份附表的輸入業那一欄,苯駢芘原封不動留著。

官方對這個刪除的全部說明是:「為簡化說明及呈現方式。」

這一段一定要附的但書。

食藥署 115 年 3 月修訂的問答集,把製造業的項目重新展開了,內容與舊規定一致,粗製原油與精製油都明白寫著要驗「苯駢芘(Benzo(a)pyrene,BaP)」。

所以項目沒有消失,是從法規命令的附表,移到了問答集。這兩者的法律位階不同。

↑ 回懶人包

十、五月二十一日,它自己驗出 14.8

先把兩種油分清楚

這件事裡面有兩種油,而且它們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同一批豆子會先變成第一種,再變成第二種。

製程:黃豆 → 榨油 → 粗油 → 脫膠 → 脫膠油(半成品) → 精煉(脫色、脫臭)→ 大豆沙拉油(成品)

脫膠粗油(半成品)大豆沙拉油(成品)
是什麼榨出來還沒精煉的油精煉完可以上架的油
有沒有法定限量沒有有,2.0 ppb
批號長相1TK311-1150430315-1150404
檢驗頻率每半年(111 年迄今 13 次)每季(110 年迄今 29 次)
這次驗出14.7、14.8 ppb最高 8.1 ppb
結果台糖拒收;中聯說「尚未使用」7 批強制下架,5,139 筆清單

驗出來數值更高的那一種,反而沒有標準管。脫膠油的 14.8,是成品那個 8.1 的將近兩倍。

查不到的疑點,本站不推測中聯自述「廠內共 6 個油槽,5 個 1,500 噸、1 個 500 噸」,但批號裡出現過的槽號至少有 313、314、315、316、318、319,再加上脫膠油的 311、301,總共八個。那「6 個油槽」可能只指成品油的儲槽,脫膠油另有槽。調查報告沒有交代,本站不推測。

調查報告第 17 到 18 頁,中聯歷年脫膠油的委外檢驗結果逐字:

巴西豆為主原料之脫膠油有 6 次驗出 BaP,濃度分別為 0.8 ppb(111/09/01)、1.6 ppb(112/07/10)、1.2 ppb(112/07/17)、ND(112/09/05)、0.6 ppb(113/05/07)、ND(114/07/31)、1.5 ppb(115/05/21)、14.8 ppb(115/05/21),中聯公司人員說明含量 14.8 ppb 之脫膠油尚未使用,仍儲存於油槽中。

引文中的 ND 是檢驗報告用語,全稱 not detected,意思是未檢出,儀器測不到。括號裡是民國年月日。

限量是 2.0。它拿到一個七倍多的數字。

然後什麼都沒有發生。

因為脫膠油是半成品,而苯(a)駢芘的限量標準,適用對象是「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

衛福部部長石崇良 8 月 5 日在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的說法是:「通報義務來自所訂定的標準,現行苯駢芘標準適用對象是最終上市食用油產品,並非製程半成品或原料。」(這一句的完整逐字與出處見第十一節,出自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71 期第 1 冊。)

沒有標準,就沒有「超標」這回事。

可是通報義務,條文寫的不是「超過標準」

如果通報義務真的來自限量標準,那沒有標準就沒有義務,這個推論是通的。

但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逐字是這樣寫的: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條文裡沒有「超過法定限量」這幾個字。它寫的是「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

而同一條的第 2 項,在講該驗什麼的時候,是這樣寫的: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半成品三個字,白紙黑字寫在檢驗義務裡。

更直接的是,主管機關自己開過這樣的罰單。

福懋 8 月 3 日300 萬元(臺中市政府)。法定事由是未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即時通報,依第 47 條第 2 款裁處法定最高額

中聯 8 月 3 日300 萬元(臺中市政府)。事由是台糖 5 月 18 日已經告知,中聯沒有即時通報

而台糖 5 月 18 日拒收的那一批,就是脫膠粗油。

半成品驗出問題,通報義務照樣成立。

而且罰到法定最高額。

這一段本站還沒查完 五家業者的裁處書字號全部查無,要取得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中聯 8 月 3 日那 300 萬的法條條次,本站取得的資料只有事由,但中聯自己的重大訊息寫明是「違反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在拿到裁處書之前,本站只寫條文怎麼寫、罰單怎麼開,不主張任何人的說法是錯的。

但有一件事可以先確定:沒有限量標準,跟沒有義務,是兩件事。

所以五月二十一日那個 14.8,真正的問題不是「法律管不到它」。是中聯自己拿到了那個數字,而它手上沒有任何規則,會因為看到這個數字而啟動什麼。

而中聯手上也沒有任何規則會因為看到這個數字而啟動什麼。調查報告第 17 頁:

詢問中聯公司人員針對檢驗報告之數值超出法規或內部品保要求時之處理措施,中聯公司人員回答未曾發生不符合法規情形,檢驗結果符合法規,則放行。本次 BaP 不符合法規為第一次發生,目前無於發生檢驗結果不符合法規時之複驗、判定規則與後續處理措施,亦無警示之處理規則。

還有一件事,也在它自己的檢驗報告裡躺了好幾年:巴西豆做的脫膠油,八次驗出六次有 BaP;巴西豆做的大豆油,十八次驗出十一次有。而美國豆做的,一次都沒有。

中聯在專家會議上對這件事的說法是:「歷年資料雖曾顯示特定來源原料檢出微量 PAHs,但未曾出現較高檢出數值,因此認為應該不太需要注意。」

↑ 回懶人包

十一、而政府自己講的,不是同一套

先講清楚這一節要做什麼。不是要指控誰說謊,也不是要判斷誰對。是要把一件事攤開:同一個政府裡面,對「半成品驗出問題要不要通報」,至少有兩種說法,而且兩種都寫在官方文件上。

部長的說法

八月五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衛福部長石崇良答詢逐字:

我們所訂的苯駢芘 2.0ppb 是針對食用油脂所訂出來的,不是對原料,也不是對脫膠原油去訂標準,所以如果依法論法,要裁罰的時候,當然台糖所拿到的或者是他驗出的是脫膠原油,現在並沒有安全標準的規定,所以依法論法來講,他是沒有強制通報的義務。

委員追問到底:

涂委員權吉:所以部長也認為嚴格講起來,如果以法條來講,台糖是沒有責任缺失,所以不需要開罰,你剛剛講的意思就是這樣,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他並沒有違反食安法第七條的規定。

出處:立法院公報第 115 卷第 71 期第 1 冊,第 207 至 500 頁。本站取得立法院公開的官方檔逐字比對。

行政院的說法,比部長早十三天

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第七條的修正理由第五點逐字:

五、第五項所定產品係涵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為臻明確,參照第二項文字修正之

行政院說的是:現行條文那個「產品」本來就包含原材料跟半成品,修法只是要把文字寫得更明確。

部長說的是:依法論法,脫膠原油沒有標準,所以沒有強制通報義務。

出處: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2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政府提案第 11022877 號,行政院院臺食安字第 1155015859 號,115 年 7 月 31 日印發。

而且不只行政院

食藥署 113 年 3 月 11 日新聞稿逐字:「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藥署 114 年 10 月問答集 Q8逐字:「檢驗結果如有不符相關法規規定者,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並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並通報」

監察院 114 社調 0014逐字:「食品業者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倘經送驗後檢驗結果為『不合格』,須應依《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同一份食藥署問答集裡,還把「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列進強制檢驗苯駢芘的階段之一。也就是半成品那一層,法規要求驗苯駢芘。

法院說過一句話,剛好對到這裡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30 號逐字:

又食安法第 7 條第 2 項已明定業者之「通報」義務,則於主管機關未就通報程序、方式等細節予以規定,不過表示業者得以任何方式通報,要非業者因此得以免除通報義務。

同一則判決還有一句,對這個案子特別貼:

主管機關之稽查不等同於業者之通報,業者之通報義務不因主管機關發動稽查而免除。

最實際的一件:這樣的罰單已經開出去了

八月三日,臺中市政府對中聯與福懋各罰 300 萬,法定最高額。新聞稿裡裁罰標的寫得很清楚:

此案福懋參與台糖採購標案,相關油品由中聯受託製造,其脫膠原油於 5 月 11 日在中聯 311 油槽採樣,台糖於 5 月 18 日獲知檢出苯駢芘 14.7μg/kg 後告知中聯與福懋,該兩公司於得知原料油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後,均未即時向台中市政府通報……依同法第 47 條第 2 款各裁處法定最高額 300 萬元。

而福懋自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重大訊息,寫的是這樣:

本公司代製廠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脫膠油」檢出苯駢芘(BaP)未符合本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約標準……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核處新台幣 300 萬元罰鍰。

超標的是合約標準,不是法定限量。

臺中市政府照樣用第 7 條第 5 項開罰,而且是法定最高額。

本站在這一節不主張任何人說錯 法律怎麼解釋是法院的事,而這件事目前沒有任何一則判決正面處理過「第 7 條第 5 項的產品包不包含半成品」。

本站找到的那則以原料為標的、依第 7 條第 5 項裁罰並經法院維持的案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58 號),原告根本沒有爭執「原料算不算產品」,法院也沒有就這兩個字作法律解釋。所以只能說有這樣的先例,不能說法院已經認定產品包含原料。

本站也查過食藥署有沒有相關函釋,查無。食安法施行細則全文 21 條,完全沒有針對第 7 條作任何定義或補充。食安法第 3 條的十二款名詞定義裡,沒有「產品」的定義。

但有一件事不需要等法院

不管「產品」兩個字怎麼解釋,這中間的時間是確定的。

5 月 18 日台糖告知中聯與福懋,脫膠原油驗出 14.7

5 月 21 日中聯自己委外送驗,脫膠油驗出 14.8

6 月 30 日中聯向主管機關通報

從五月十八日到六月三十日,四十三天。

這四十三天裡面,那批脫膠油「尚未使用,仍儲存於油槽中」,這是中聯自己講的。但同一段時間,成品那一條線上的油,已經出廠了。

↑ 回懶人包

十二、最早發現的,是掏錢買油的人

這個案子不是政府查出來的。

115/05/11
台糖派人到台中,在中聯 311 油槽封槽採樣

這是取貨前的驗收檢驗,送 SGS。台糖的「小港廠脫膠黃豆粗油採購規範」把苯駢芘 ≤2ppb 明列為衛生標準項目。

115/05/13
南僑油脂內部實驗室檢出 4.6 ppb

該實驗室有 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的 ISO 17025 認證(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的國際標準,編號 3760),苯(a)駢芘在認可範圍 0.5 至 25 ppb 內。6 月 4 日經 SGS 複驗 8.0 ppb。

115/05/15
台糖下班後拿到報告:14.7 ppb

5 月 18 日通知福懋拒收,油留在台中。依法台糖沒有通報義務,因為那是原料,不是它的產品。

115/05/21
中聯自己委外的脫膠油檢驗,14.8 ppb

說明「尚未使用,仍儲存於油槽中」。

115/06/10
南僑通知上游福壽

通知的是供應商,不是衛生局。臺北市衛生局後來就是以這一點裁罰南僑 300 萬元。

115/06/11
中聯接獲客戶反映

6/12 送愛之味、6/16 收到報告超標;6/25 以急件送 SGS、6/29 確認 8.1 ppb。

115/06/30
中聯向臺中市衛生局通報

距離 6 月 16 日拿到第一份超標報告,十四天。

台糖驗的是要買進來的油。它花的是那筆檢驗費,驗出來拒收,整槽留在賣方手上。南僑驗的是已經收進門的原料,驗出來的時候,報告上寫的是「其餘一級黃豆油已經投入桶槽內」。而中聯驗的是自己要賣出去的東西,一驗出來就是一千三百公噸。

同一個檢驗動作,在買方跟賣方手上,後果完全不一樣。

而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要求的門檻其實不高:「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之虞」的意思是有疑慮,不是已確認。法律要的是發現就講,不是確認才講。

然後,驗出來的那兩家都被罰了

南僑油脂 300 萬(臺北市),福壽 900 萬(臺中市),福懋 600 萬(臺中市),泰山 600 萬(彰化縣)。

臺北市罰南僑的理由逐字: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大豆油(原料油:S/B)」自主檢驗檢出苯駢芘不符規定,於 6 月 10 日向上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料異常,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向衛生局通報

罰的不是它沒發現,也不是它沒處理。是它通知了上游,沒有通知政府。

南僑在重大訊息裡的主張是這樣:

但因檢測的樣品為留樣樣本,其餘一級黃豆油已經投入桶槽內,所以南僑油脂公司對桶槽內的油品及 2 項成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皆為符合規定……因桶槽內之油品及 2 項成品之檢驗結果皆為合格,所以南僑油脂公司認為這批原料是沒有受汙染的,故無適用申報之法定義務。

而這裡有一個結構,本站必須寫出來

如果這些業者當初根本不驗,就不會發現。

不發現,第 7 條第 5 項的通報義務就不會被觸發。

不觸發,就沒有東西可以罰。

法律確實規定業者「應」檢驗,那是第 7 條第 2 項,不驗也違法。

但不驗要被查到才會罰,而查核是第 41 條的「得」,沒有頻率。這一點第九節已經講過。

而「應即」到底是多久,現行法沒有寫

第 7 條第 5 項只有「應即」兩個字,沒有規定幾小時或幾天。所以「多久算延遲」是主管機關個案認定的。

而政府自己也知道這件事。行政院 115 年 7 月 23 日送立法院的修法草案,第七條修正理由逐字:

另現行規定未定明通報期限,致實務執行有所歧異,爰併定明食品業者應於發現或知悉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同一份草案把第 47 條的罰鍰上限從 300 萬提高到 3,000 萬。

115 年 8 月 19 日委員會逐條審查,主席決定:「第七條和第七條之一保留。」當日決議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截至本文查證日,尚未再排審。

本站在這一段不主張誰該被罰、誰不該 上面列的是條文怎麼寫、罰單怎麼開、被罰的公司怎麼主張。

南僑已公開表示要提行政救濟(115/07/09 重大訊息:「擬依法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行政救濟」),而截至本文查證日,本站查無任何一家的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裁判。裁罰是 7 月到 8 月的事,訴願決定法定期間三個月得延長二個月,時序上本來就還不會有。

誰對誰錯由司法程序決定,本站不預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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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批油驗三次,錢付三倍

前面講過,那 7 批油第一層只給了三家。而三家各自把油送外面驗。

在中聯出廠前驗一次4,100 元,三家股東分攤

三家各自驗4,100 × 3 = 12,300 元

中聯的檢驗費本來就是這三家出的,因為中聯是它們合資的。

如果中聯出廠前每一批都驗,以一年約八十四批推算,一年的檢驗費是 34 萬 4,400 元。

而這次事件到目前為止的帳單是這樣:

中聯(食藥署)1 億 7,120 萬元(累計,中聯 7/20 自行公告)

中聯(臺中市)600 萬元

泰山、福壽、福懋、南僑合計 2,400 萬元,全部是延遲通報或妨礙調查

停工中聯 7/1 起停工,7/31 申請復工,8/5 遭駁回

下架清單5,139 筆,涵蓋 21 個縣市、約 1,297 家業者、502 種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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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而三家的董事長,坐在中聯的董事會裡

劉偉龍泰山董事長 兼 中聯董事

洪堯昆福壽董事長 曾任中聯董事長,現任中聯董事

洪堯欣福壽副董事長 兼 中聯董事

三家持股 98.99%。中聯是三家唯一的委託加工廠。三家賣給中聯的黃豆粉與精選黃豆,114 年度合計 65.6 億元,占中聯全年營業收入 87.5 億元的 75%。

7 月 24 日,三家開了記者會。

福壽的說法是:「中聯油脂已採專業經理人制度,日常營運及食品安全管理係由經營團隊依法負責執行。」

泰山的說法是:「針對供應商改善計畫,本公司將持續監督供應商。」

而在它們自己 7 月 3 日發的重大訊息裡,泰山寫的是「本公司油品代製廠商通報」,福懋寫的是「本公司油品代製廠通報」。

而起訴之後一個月內,這個董事會換掉了四席

以下全部出自中聯自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重大訊息,逐字。

6 月 24 日
股東常會改選,蔡清松續任董事長

六席董事是福懋的蔡清松、許逸群,福壽的洪堯昆、洪堯俊,泰山的劉偉龍、蔡國樑。吳星澄這一天也進了中聯,職位是監察人。

7 月 1 日
停工
8 月 18 日
檢察官起訴
9 月 4 日
蔡清松解任,中聯沒有董事長

重訊逐字:異動原因「法人董事終止指派,原代表人解任」,新任者姓名欄位寫「無」,其他應敘明事項寫「擇期召開董事會,改選董事長」。

9 月 16 日
福懋把代表人改派為吳星澄,泰山把蔡國樑改派為李淑惠
9 月 17 日
福壽把洪堯昆與洪堯俊改派為楊俊賢、林世民

同一則重訊自己寫著: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 4/6。

9 月 17 日
董事會推選吳星澄為董事長

異動原因逐字:「董事會重新推選董事長」。新任者欄位逐字:「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星澄」。

從九月四日到九月十七日,中聯有十三天沒有董事長。

六席董事,換掉四席。

被換掉的那幾個,正好是起訴名單上的人。蔡清松是中聯董事長兼福懋代表人,洪堯昆是福壽董事長。

但泰山董事長劉偉龍還在中聯董事會。他也在起訴名單上。

而接任董事長的吳星澄,115 年 4 月 16 日就任福懋油脂董事長,時間點在起訴書認定的「115 年 5、6 月間知悉」之前。他當時就是福懋的董事長。

這一段有一件事本站查不到 媒體報導稱吳星澄是「三大股東中唯一獲不起訴處分的董座」。本站查無任何官方文件。

可以確認的只有:臺中地檢署 115 年 8 月 18 日起訴新聞稿全文五頁,福壽點名董事長、泰山點名董事長,只有福懋沒有點名董事長;福懋自己的重訊把吳星澄列為「被告法人的代表人」,不是被起訴的自然人。

但「未被列為被告」跟「獲不起訴處分」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件事,本站不把這兩件混寫。不起訴處分書依規定不主動公開,臺中地檢署的偵查終結公告只保留最近二十一個工作日,起訴當日那一份已經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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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七月三日之後做得到的事

中聯 7 月 3 日提送臺中市政府的「異常發生原因分析、矯正措施及預防再發措施報告」,預防再發措施那一段逐字:

增加黃豆原料採樣數量及送驗頻率,7/3 起針對每槽黃豆取樣送驗第三方實驗室(BaP),直到中聯有自主檢驗能力(BaP)。

黃豆水分若超過 12.5%,黃豆自主檢驗(熱損粒)增加至每日檢驗。

避免採購季末的黃豆。

7/3 起增加每批己烷進廠,進行委外檢驗 BaP。

現階段針對大豆沙拉油,逐批(槽)檢驗合格後,始可出貨。

建立 BaP 自主檢測能力,於 7/3 立即詢價採購 HPLC-螢光檢測器(高效液相層析儀搭配螢光偵測器,驗苯駢芘用的儀器),可即時檢測結果。

這些措施沒有一項需要新技術。檢驗一次四天就出報告,一批油要做三天。

做三天,驗四天。做完這批、驗完、合格再出貨,時間上一直都走得通。

而買方這一端,台糖示範了另一種做法

同樣是花 4,100 元驗一次,驗的時機不一樣,後果差很多。

台糖南僑
驗的時機取貨前收貨後(留樣)
採樣地點到中聯廠封槽採樣自家留樣
驗出超標時貨還在賣方手上油已經投入桶槽
結果5/18 拒收,整槽留在賣方回頭驗桶槽與成品

台糖的合約裡把苯駢芘 ≤2ppb 明列在衛生標準項目,而且派人到台中的中聯廠把那一槽封起來採樣,驗收合格才取貨。5 月 11 日採樣、15 日拿到報告、18 日拒收,七天。那批油從頭到尾沒有進台糖的門。

衛福部 8 月 10 日給立法院的書面資料逐字:「前述脫膠油品未進入台糖公司廠區及製程。」

同一筆 4,100 元。

在取貨前花,擋掉的是一整槽。

但退貨不等於當作沒看到

台糖拒收之後,把結果告知了中聯與福懋。

而臺中市政府 8 月 3 日罰中聯與福懋各 300 萬,理由就是這一句:「台糖於 5 月 18 日獲知檢出苯駢芘 14.7μg/kg 後告知中聯與福懋,該兩公司於得知原料油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後,均未即時向台中市政府通報。」

所以完整的動作是三步:驗收擋下來、告知上游、由上游去通報。

本站不寫「業界應該怎麼做」 上面只是把兩家的作法並排。本站沒有資格教別人做生意,也不知道南僑為什麼沒有採取台糖那種驗收方式。

兩家買的東西本來就不同:台糖買的是整槽的半成品粗油,回去自己精煉;南僑買的是成品油,拿來調合做產品。成品油的供應節奏能不能做到批批封槽,本站不知道,公開資料也沒有交代。

事實擺在這裡,看得懂的人自己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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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而檢察官已經起訴了

這一節是八月十八日之後的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 年 8 月 18 日偵結,起訴中聯、福壽、福懋、泰山四家法人與十五名自然人。審判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重訴字第 861 號。

起訴書對熱損粒那件事的認定

第六節那個「放寬十倍、理由只有一句話」的空白,檢察官填了一個版本。起訴書的犯罪事實逐字:

中聯公司董事長蔡清松、總經理余○冲、廠長陳○榮及其他高階主管,知悉自巴西進口之特定船批黃豆原料熱損粒比例偏高,增加製程中產生苯駢芘之風險,竟心存歹念,罔顧全民食安,仍將黃豆熱損粒進料管制標準由 0.5%放寬至 5%,且未相應增加製程中檢驗、管制等措施

這是檢察官的主張,不是法院的認定。起訴不等於有罪。

還有一件本站原本不知道的事

中聯公司余○冲、陳○龍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向主管機關通報時,涉嫌將 315 號桶槽問題油品之實際產量 1,289,760 公斤,短報為 522,176 公斤,短報數量達 767,584 公斤,約占實際產量 59.5%

通報的那一天,數量少報了將近六成。

金額

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約 8 億 8,731 萬元

聲請沒收追徵中聯 3 億 7,307 萬、福壽 2 億 13 萬、福懋 1 億 8,390 萬、泰山 1 億 3,021 萬

求刑就食安法第 49 條第 1、2 項罪嫌,分處法定最重之 7 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8 千萬元

羈押中聯總經理、廠長,泰山前後任總經理,共 4 人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對照第一節那個數字:行政裁罰 1 億 7,720 萬,檢方認定的犯罪所得是 8 億 8,731 萬。

而這會回頭影響前面那筆罰款

第一節講過頂新那兩筆 5,000 萬被撤銷,理由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

中聯案的行政裁罰依據是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起訴的法條也是食安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49 條第 2 項。同一條項。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82 號(頂新那件)逐字:

祇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規範目的是否相同,在所不問……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行政機關得否科以與刑罰相類之行政處罰,端視該行為之刑事訴追或審判程序終局結果而定,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逕予裁罰。

頂新案是裁罰在前、起訴在後。中聯案也是裁罰在前(七月到八月)、起訴在後(八月十八日)。時序一樣。

但不能寫成「罰鍰一定會被撤銷」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的前提成立,接下來怎麼走要看刑案的終局結果,而刑案一審才剛繫屬。本站不預測結果。

另外,南僑油脂不在這份起訴名單內。它被臺北市政府裁罰 300 萬,也是五家裡唯一公開表示要提行政救濟的(115/07/09 重大訊息:「擬依法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行政救濟」)。它的位置跟被起訴的四家不一樣,不要混在一起講。

出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 年 8 月 18 日新聞稿「臺中地檢署偵結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 起訴被告中聯公司等 4 法人及蔡○松等 15 人」。偵查案號 115 年度偵字第 37698、39674、40201、40223、43262 號,見泰山企業 115/08/20 重大訊息。本站引用的是地檢署新聞稿,不是起訴書全文,起訴書全文本站未取得。

關於姓名的寫法 地檢署新聞稿依慣例把被告姓名中間字遮蔽。本站的原則是:公開資料查得到全名的就寫全名,查不到的維持遮蔽。
中聯董事長蔡清松,依據是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聯油脂統一編號 89480404 的代表人欄。泰山董事長劉偉龍、福壽董事長洪堯昆,依據是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董事資料,本文第十四節與圖卡都已使用。
其餘被告本站沒有從公開資料取得全名,維持地檢署原有的遮蔽方式,不引用媒體寫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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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我是怎麼查的

這篇的每一個數字,都來自下面這些文件。我把查證的路徑寫出來,是因為結論跟很多人的印象不一樣,所以方法要能被檢驗。

調查報告食藥署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大豆油苯(a)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115 年 7 月 27 日,34 頁

會議紀錄115 年 7 月 4 日專家學者會議紀錄,17 頁、66 則發言,食藥署 8 月 5 日主動公開

改善報告中聯 7 月 3 日提送臺中市政府之異常原因分析與預防再發措施報告,14 頁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衛福部 114/10/8 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公告及其附表二、104/10/15 部授食字第 1041303415 號公告

年報財報公開資訊觀測站,泰山(1218)、福壽(1219)、福懋油(1225)107 至 114 年度年報與合併財報原件

檢驗費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南投縣衛生局 110 年度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委外檢驗

油價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單價,國防醫學大學、臺灣鐵路公司、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115 年度大豆沙拉油採購

下架清單食藥署強制性下架產品下游業者清單查詢平台,257 頁、5,139 筆全數取得逐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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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我查不到的

那船豆子是誰報關進口的。調查報告未載貨主,關務署不公布個別進口商,國際貿易署的廠商實績查詢需輸入圖形驗證碼且只給金額級距。

中聯有沒有自營採購任何黃豆。公開資料既不能證實也不能排除。中聯 114 年度營收 87.5 億,能對上的只有加工費收入與轉賣三家豆粉的部分,剩下約 7 至 12 億沒有公開明細。

福懋 114 年度向中聯的「進貨」從 2.04 億跳到 13.45 億,增加六倍多的原因。年報只有制式說明「主要係考量原料市場供需量及價格變化」。

熱損粒基準為什麼被放寬十倍。調查小組有調閱這份資料,但報告沒有交代答案。

五家業者的裁處書字號。重大訊息只寫「收到裁處書」未載字號,各機關新聞稿也沒有刊登。

中聯 1 億 6,520 萬那筆的法條依據。食藥署書面新聞稿只寫「惡意延遲通報」,沒有寫法條。「其中 1 億 1,520 萬元是依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4 條」這個拆解,來源是 7 月 7 日記者會的媒體報導,不是裁處書原文。

三家實際多久驗一次。年報沒有揭露,本文中「三家各自驗」的計算是以每批檢驗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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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最後

這篇從頭到尾沒有寫任何一句評價。

開頭講的那兩件事,到這裡再說一次:中聯是合法的,政府也有做事。

而一件事合法,跟這套制度有沒有值得檢討的地方,仍然是兩回事。

法律要求廠商自己驗,而且訂了最低頻率。

對政府只寫「得」查核,一個頻率都沒有訂。

油廠有沒有驗自己的油,法律管。衛生局有沒有去驗油廠,法律不管。

食安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主詞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動詞是「得執行下列措施」。第 2 項是「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所以順位是這樣:第一順位是做這個食品的公司自己,法律用的字是「應」,而且規定了多久一次。第二順位是工廠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法律用的字是「得」,沒有規定多久一次。第三順位是中央,寫的是「於必要時,亦得」。

當第一順位選擇法定下限,而第二、第三順位沒有頻率義務的時候,這套制度就沒有第二道閘門了。

而七月三十一日,中聯申請復工

臺中市政府 8 月 5 日駁回,8 月 6 日發布新聞稿。駁回的理由逐字:

中聯油脂公司於 7 月 31 日檢附相關資料提出復工申請,所提改善內容仍歸因於黃豆原料,未完整釐清內部管理及系統性防線失靈的根本原因,也欠缺具體成效驗證,無法確保復工後能有效阻絕人為與系統疏漏,因此已依法駁回復工申請。

「仍歸因於黃豆原料」。

這篇文章從第五節開始查的就是這件事。原料確實有問題,巴西豆的熱損粒是美國豆的十倍,水分高出一個百分點,而它是被驗得最少的那一層。

但原料有問題,跟那一千三百公噸走到貨架上,中間還隔著很多步。

驗收標準在出事前十個月被放寬了十倍。白土加多少看油的顏色。國際規範要求的活性碳沒有用。成品每十六批驗一次。五月二十一日自己驗出 14.8,什麼都沒有啟動。六月三十日通報的時候,數量少報了將近六成。

每一步都有人可以攔下來。

而多驗幾次不會解決這件事

這篇前面花了很多篇幅在算檢驗次數跟檢驗費,但要把話講完整:驗再多次,也只是把發現的時間提前,不會讓那批油變乾淨。

中聯五月二十一日驗出 14.8,那是驗到了。然後什麼都沒有發生,因為它的系統裡沒有一條規則接得住那個數字。

它整條產線的重要管制點只有一個,管的是濾布有沒有破。

檢驗看的是結果。管制點管的是原因。

所以這件事真正的樣子是這個

每一次都選了最低的那個:原料豆檢驗頻率選每半年的法定下限、熱損粒驗收基準從 0.5% 放寬到 5%、白土用量實際只有自訂基準的一半、國際規範要求的活性碳沒有用、重要管制點只設一個而且管的是濾布。這五格每一格都合法。
環節可以選什麼它選的
原料豆檢驗頻率每半年或每批每半年,法定下限
熱損粒驗收基準自己訂0.5% 放寬到 5%
白土用量自訂基準 1.1±0.3%實際 0.47 至 0.79%
活性碳國際規範寫 required沒有用
重要管制點自己做危害分析只設一個,管濾布

這五格,每一格都合法。

多做不會多安心。

但只做最低標準,也不會讓人安心。

合法的範圍裡有上限也有下限。而這五次,它都站在下限。

這次接住它的,是一個要買油的人自己花四千一百元做的一次檢驗。

那我什麼時候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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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食藥署 115 年油脂案專區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3704

調查報告全文(115/7/27)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9209533902835574&type=3&iid=13727

專家學者會議紀錄(115/7/4 開會)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13731

中聯 7/3 提送臺中市政府之改善報告
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9215536024927071&type=2&cid=51424

強制性下架產品下游業者清單(5,139 筆)
https://www.fda.gov.tw/EdibleOilOperator/index.aspx

檢驗頻率公告(114/10/8 衛授食字第 1141302139 號)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057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4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附表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38

台糖小港廠脫膠黃豆粗油採購規範
https://www.taisugar.com.tw/upload/UserFiles/News/14993/639196252190806536.pdf

三家年報與合併財報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s://doc.twse.com.tw/server-java/t57sb01

南僑油脂實驗室 TAF 認證(編號 3760)
https://accreditation.taftw.org.tw/taf/public/basic/viewApplyItems.action?unitNo=3760&language=TW

本文所有「查無」均指本站 2026 年 9 月 21 日查詢當日該筆紀錄於公開管道不存在,不等於該事實不存在。貨值、批次數、檢驗頻率換算等凡標明「推算」者,均為本站依公開數字計算,算式已於文中載明。中聯油脂之檢驗頻率經食藥署委託之第三方調查小組認定符合法規,本文未主張任何一方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