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你要花時間背起來才能抵制,不小心買到很肚爛。我懂。那我把脈絡寫清楚,最後附一張清單,你不用背。
先講你最常踩到的那個雷。
全家的早餐組合,指定鮮食搭配指定飲品 39 到 79 元,大醇豆無加糖豆漿就在可搭配的飲品名單裡,鮪魚飯糰配無加糖豆漿一份 49 元。林鳳營益生菌優酪乳 216ml 搭雞胸肉,優惠期間再省 10 元。味全自己的購物網也一樣,鮮乳第二件 88 折、加購貝納頌咖啡液 150 元。
這些東西常常不是你主動挑的,是被搭進來的。組合價比單買便宜,站在櫃台前趕著上班上學的人,不會停下來把瓶子翻到背面看製造商那一欄。
會這樣買的,很多是學生、是剛出社會的人。一份早餐差 10 塊 20 塊,對他們是有感的。
不是每個人都有餘裕為每一筆消費好好做一次決定。
這就是為什麼我要花一個下午寫這篇。你不用自己去查,我查完了。
這些是味全的
- 乳品:林鳳營、酪農戶限定-萬丹、簡單點、味全超優質、味全乳飲品、LCA506、保健生活
- 飲料:貝納頌、每日C、大醇豆、農搾果汁、阿維拉 AVILA、36法郎、味全天然水
- 調味:味全高鮮、淬釀、健康廚房、台灣搵醬、極品醬油露、味全烤肉醬
- 罐頭:雙鳳花瓜、雙鳳花生麵筋、味全辣味肉醬、光州韓式泡菜
- 甜點蛋品:味全布丁、味全奶酪、味全愛玉凍、木崗高品質雞蛋
- 餐飲業務用:味全沙拉醬系列、義大利調味醬、中華調味醬、水餃醬汁、味全味精、和風醬系列
最快的辨識方法不是背品牌,是翻到背面看「製造商」或「委製廠商」那一欄,寫「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了。
連翻都懶得翻的話,記四個:林鳳營、貝納頌、每日C、大醇豆。這四個最常出現在便利商店跟早餐店的組合餐裡,日常八成的情況夠用。
下面先講結論,再講完整的脈絡。
下面先講結論,後面是完整的脈絡,最後一張清單。
先講結論,沒時間看完的人看這段就好
- 味全 1953 年創立,是台灣第一家上市的食品公司。1998 年頂新集團取得經營權,從那之後味全就是頂新的公司,魏家是最大股東。魏應充 2002 年接任味全董事長。
- 2013 到 2014 年的三波食安事件,味全都在裡面,但角色不一樣,法院也分開判。
- 大統混油那一次,法院認定味全是被騙的。二審判純油部分無罪,理由是味全跟其他廠商一樣,都是不知情誤用大統長基油品的被害人。民事上大統還要賠味全 6,659 萬元。
- 味全調合油那一次,法院認定是味全騙人。判決寫,魏應充為了降低成本、搶 2014 年春節檔期,指示更改配方,把棕櫚油成分拉高到 96.78% 至 97.86%,包裝與標示卻讓消費者以為那是含高級橄欖油的「98 配方調合油」。罪名是詐欺取財,2017 年判 2 年確定,同年入監。
- 頂新越南油案纏訟七年,2022 年 7 月 29 日全案定讞,魏應充另判9 年 2 月。但這 9 年 2 月他一天都沒有再進去:2023 年 1 月,檢方以他已執行 4 年 8 月、高於假釋門檻為由裁定毋庸再執行,得易科罰金的部分連同公司罰金與犯罪所得共繳約 1 億 7,000 多萬元。
- 魏家 2014 年退出味全董事會,但沒有出脫股權。
所以不買味全,不是因為「它賣過一次壞油」。是因為法院認定這家公司的經營者,用包裝騙過買東西的人,而公司還是同一家人的。
一、你以為是一件事,其實不只三件
大部分人記得的版本是「味全賣黑心油」。這句話太模糊,模糊到你沒辦法判斷自己該不該在意。
實際上是好幾件事,時間擠在一起,但性質完全不同。
味全自己的產品。當時所有醫院宣布暫時停用。
味全「木崗專業牧場」被監察委員點名,包裝上標示的牧場不是農委會登記管理在案的牧場。同時被點名的還有統一「元氣牧場」、福頂「自然牧場」。
向大統採購油品,味全 21 款油品下架。台北市衛生局下架 111,938 瓶,台中市衛生局封存 106,646 瓶。
魏應充與時任總經理張教華被依詐欺等三罪列為被告,分別以 1,000 萬、500 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自己改配方、自己做包裝。這一件跟上面下面都不一樣,不是被上游害到。
味全 12 款肉醬、肉酥等加工製品使用強冠「全統香豬油」,全台共 235 家廠商中鏢。味全主動通報、封存、預防性下架。
同集團的案子。魏應充是頂新製油與正義油品的董事長。
第一件和第三件,味全是下游,是買到爛貨的那一方。這部分法院後來認定味全不知情。
第二件不一樣。那是味全自己做的。
二、法院怎麼判的
一審 2016/03/25 臺北地院判 4 年
二審 2017/04/27 智慧財產法院改判 2 年
定讞。2017/07/28 入監,2018/12/17 假釋。
二審認定魏應充、味全與其他廠商一樣,是不知情誤用大統油品的被害人。
民事另判大統賠償味全 6,659 萬元。
一審 2015/11/27 彰化地院無罪 → 二審 2018/04/27 臺中高分院判 15 年
第一批|2019/11/06 最高法院:26 罪駁回上訴確定,其中 7 罪不得易科罰金合計 5 年 9 月、19 罪得易科罰金。臺中高分院裁定 8 罪合併應執行 4 年 8 月。2020/01/08 入監,2021/01/19 假釋。
第二批|同日發回更審 45 罪:更一審 2020/11/26 判 9 年 2 月(得易科 4 年 4 月+不得易科 4 年 10 月),2022/07/29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 2017/02/23 彰化地院 3 年
二審 2018/12/06 臺中高分院 2 年
更一審 2020/07/16 改判 1 年 10 月
被大統騙的那一次,他無罪。
騙消費者的那一次,他判兩年,而且進去關了。
這兩件事一直被混在一起講,所以很多人以為「味全只是倒楣被上游害到」。不是。
三、判決加起來十一年,他實際關了兩年多
紙上的數字:味全調合油案 2 年,頂新越南油案 9 年 2 月。
實際在監獄裡的時間是這樣:
2017/07/28 入監 → 2018/12/17 假釋
2020/01/08 入監 → 2021/01/19 假釋
2023/01/19 檢方裁定毋庸再執行。
4 年 8 月的刑期,為什麼只關了 1 年又 12 天?
檢方當時說明過四項折抵:先前羈押的 111 天、前案已服刑的 1 年 8 月納入計算、在獄中表現良好縮短刑期 252 天、行刑累進處遇再縮減 4 天。
折下來剩約 2 年,服刑過半就符合假釋。
你看到這裡一定會想:不是一個罪一個刑期、一個刑期一個假釋嗎?怎麼可以這樣折?
不是。每一條的依據我列出來。
這五條法律條文的原文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所以頂新越南油案的 26 罪不是把每一罪疊上去,而是重新定一個應執行刑,結果是 4 年 8 月。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味全調合油案關的那 1 年 8 月,跟頂新越南油案的 4 年 8 月,在算假釋門檻的時候是合起來算的。不是一個案子關完,下一個案子重新起算。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他被羈押 111 天,先扣掉 111 天。
第三級每執行一個月縮短刑期 2 日、第二級 4 日、第一級 6 日。
同條規定:「經縮短應執行之刑期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應依其縮短後之刑期計算。」縮短的 252 天不只是少關 252 天,是整個刑期變短,假釋的二分之一門檻也跟著往前移。
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
這裡要先解開一個容易誤會的地方。
4 年 8 月不是 9 年 2 月「疊完變少」的結果。那是兩批不同的罪。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的 26 罪,其中 7 罪不得易科罰金合計 5 年 9 月。臺中高分院再裁定 8 罪合併應執行 4 年 8 月。他 2020 年 1 月入監關的是這一批。
同一天被發回更審的另外 45 罪。更一審 2020/11/26 判 9 年 2 月,2022 年定讞。這一批他一天都沒有進去關。
所以順序是這樣:先關完第一批(實際 1 年又 12 天就假釋出來),兩年後第二批才定讞。
等到第二批定讞要執行的時候,依刑法第 79 條之 1,前面已經執行過的期間要合併計算進來。2023 年 1 月檢方的認定是:不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全部加起來 8 年 6 月,他已經執行 4 年 8 月,超過二分之一的假釋門檻;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全部加起來 10 年,其中 7 年已執行完畢,只剩 3 年,用錢繳掉。
看到這裡還是會覺得怪:他第一批實際只關了 1 年又 12 天,怎麼會「已經執行 4 年 8 月」?
因為中間還有一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以下只算頂新越南油案這一條線(味全調合油案那 1 年 5 個月是另外一案,最後再加總)。這一條線從頭到尾有兩本帳。
2020/01/08 入監,2021/01/19 假釋出獄。
假釋出來以後,剩下的刑期在外面走完、沒有被撤銷,依刑法第 79 條,那段沒關到的算成已經執行。
後面所有的計算,用的都是第二本帳。
於是 2022 年第二批的 9 年 2 月定讞之後,程序是這樣跑的:
兩批的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檢方認定總共 8 年 6 月。假釋門檻是二分之一,也就是 4 年 3 月。
而他第二本帳上的已執行時數是 4 年 8 月,比門檻多了 5 個月。
門檻在他被通知要執行之前就已經過了。所以 2023 年 1 月 19 日,檢方裁定毋庸再執行。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合計 10 年,其中 7 年先前已陸續執行完畢,剩下 3 年繳錢。
最後把兩案加起來看:
味全調合油案 1 年 5 個月(2017/07/28–2018/12/17)+頂新越南油案 1 年又 12 天(2020/01/08–2021/01/19)。
味全調合油案 2 年+頂新越南油案 9 年 2 月。
判決書上寫 11 年 2 月。
真的關在裡面 約 2 年 5 個月。
而最後定讞的那 9 年 2 月,被第二本帳上的數字擋掉,一天都沒有進去。
這裡面沒有任何一步違法。羈押折抵、累進處遇縮短、假釋期滿以已執行論、兩案合併計算,每一項都寫在條文裡。
但四項疊起來的結果就是上面那三行。
每一條都是法律明文寫的,檢方也把理由講清楚了。所以問題不在某一個公務員身上,在於這五條疊起來之後的效果。
還有最後一道門。前面那五條不分貧富,人人適用。但得易科罰金的部分不是,那要繳得出錢才換得到不用關。
他繳了一億七千萬。
那一億七千萬是怎麼組成的,拆開來看。
先看第一行。
這三個數字的來源,我逐項標清楚
公司罰金 1 億 200 萬元 這是 2023 年 1 月 17 日實際繳納的金額,出自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 年 1 月 19 日新聞稿(編號 112011901):「表明願全數繳交罰金新台幣 1 億 200 萬元及犯罪所得 7467 萬 7824 元,並已於翌(17)日全數繳納完畢」「頂○公司之罰金刑為 1 億 200 萬元(已扣除重新定刑前執行完畢部分)」。
但全案最終的應執行罰金是 1 億 6,055 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聲字第 889 號裁定(2023/05/31)主文:「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陸仟零伍拾伍萬元。」
這兩個數字不衝突:附表編號 1 至 53 的 5,800 萬元在重新定刑前就已執行完畢,加上 2023 年繳的 1 億 200 萬元,合計 1 億 6,000 萬元。與最終定的 1 億 6,055 萬元相差 55 萬元,本站查無繳納紀錄,臺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 2023 年 6 月對媒體的說法是「粗估還要再繳 55 萬元」。
犯罪所得 7,467 萬 7,824 元 有官方一手出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2021/02/04)理由欄載明:「應執行罰金 1 億 500 萬元,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7467 萬 7824 元沒收」(該裁定作成於 2021 年,當時引的是更一審的部分應執行罰金),同院 110 年度聲字第 541 號裁定(2021/03/08)亦同。比媒體報導早兩年。
魏應充個人易科罰金 109 萬 6,000 元 這是檢方公布的數字,不是本站計算。彰化地檢署前引新聞稿:「准受刑人魏○○依判決所定標準繳納易科罰金 109 萬 6000 元,此亦執行完畢」。
附帶說明:更一審(108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 17、18 號,2020/11/26)主文的「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佰萬元」,是就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那一批罪所定的部分應執行罰金,不是全案總額,也不是實繳金額。本站曾於 2026/09/21 一度將全文改用該數字,當日稍晚查得檢方執行紀錄後改回。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法院可以在這三個數字裡挑一個。
他要易科的是剩下的 3 年,也就是 1,096 天。109 萬 6,000 除以 1,096,剛好是每日 1,000 元。
用的是最低的那一檔。
那三年,一天一千塊,就不用進去。
而這一億七千萬裡面,他個人真正掏出來的是 109 萬 6,000 元。
剩下的 1 億 200 萬是公司的罰金,7,467 萬是被沒收的犯罪所得,那本來就不該是他的錢。
不過要補一句:109 萬 6,000 元不是他個人付的全部。前面那 7 年的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 1 日換算大約 255 萬元,也是他繳的。
兩筆加起來,他個人為了「不用關」這件事,付出大約 365 萬元。
這個 365 萬是本站的推算,要說清楚。檢方正式公布過的金額只有最後 3 年的 109 萬 6,000 元(彰化地檢署 112/01/19 新聞稿)。前面那 7 年的易科罰金,檢方在新聞稿裡只寫「已陸續就 7 年得易科刑期部分執行完畢」,沒有公布金額,255 萬這個數字是本站以每日 1,000 元折算推得。另有媒體報導提過「371 萬元」,那是 10 年 2 月全部易科的理論金額,不是實繳。
還有一件事要講清楚:這 109 萬 6,000 元買掉的是 3 年,不是 9 年 2 月。
那 3 年是所有案件「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合計 10 年,扣掉先前已經執行完的 7 年之後,剩下的餘額。
那 7 年是怎麼執行完的?我去把裁定調出來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2530 號裁定(2020/10/28):魏應充因商業會計法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那 7 年也是用錢繳掉的。以 1,000 元折算 1 日換算,7 年約 255 萬元(此為本站依折算標準計算,實際繳納金額以執行機關為準)。
把兩條線的裁定攤開來,整件事就清楚了。
・109 年度聲字第 2530 號:商業會計法等罪,定 7 年,易科 1,000 元/日,已執行完畢
・108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 17、18 號判決:定 4 年 4 月,易科 1,000 元/日
・111 年度聲字第 1786 號(2022/09/30):上面兩者合併定應執行 10 年,易科 1,000 元/日
2023 年 1 月扣掉已執行的 7 年,剩 3 年,繳 109 萬 6,000 元。
・108 年度聲字第 2389 號:定 4 年 8 月,已執行完畢
・108 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 17、18 號判決:定 4 年 10 月
・111 年度聲字第 1785 號(2022/10/21):合併定應執行 8 年 6 月
2023 年 1 月,已執行 4 年 8 月,超過 8 年 6 月的二分之一門檻,毋庸再執行。
1785 號裁定裡還有一個數字。
法院寫:這些罪「上開各宣告刑之總和計達 23 年 1 月之多」,檢察官聲請定 9 年,受刑人的律師請求 7 到 8 年,最後法院定 8 年 6 月。
不得易科的那些罪,各罪宣告刑加起來 23 年 1 月。
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後變成 8 年 6 月。
而他實際關在裡面的,是 2 年 5 個月。
至於「不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合計 8 年 6 月,那一段不是用錢處理掉的,是用「已執行 4 年 8 月、超過二分之一門檻」處理掉的。
所以是兩套機制併用:
・能用錢換的那段 → 用錢換(3 年,一天一千)
・不能用錢換的那段 → 用「已執行時數」過關(8 年 6 月中已執行 4 年 8 月)
兩邊各自過了關,人就不用進去了。
那 2022 年定讞的 9 年 2 月呢?
2023 年 1 月 19 日,檢方裁定毋庸再執行。理由是他已執行 4 年 8 月,高於假釋門檻,而且獄中表現良好符合假釋要件。
得易科罰金的部分,用錢繳掉。
他繳了多少:
判決上的刑期加起來是十一年多。
他實際待在監獄裡的時間,兩次加起來兩年多。
最後那 9 年 2 月,他一天都沒有再進去。個人繳了約 365 萬的易科罰金,公司繳 1 億 200 萬罰金、另有 7,467 萬犯罪所得被沒收,2023 年 1 月回家過年。
羈押折抵、累進處遇、假釋、易科罰金,每一項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制度,檢方也把理由講清楚了。
要講清楚的是:那一億七千萬裡,他個人掏出來的是大約 365 萬。1 億 200 萬是公司出的罰金,7,467 萬是被沒收的犯罪所得。
換句話說,真正從他口袋拿出來、換掉不用進監獄這件事的,是那 365 萬。
當一個人可以用 365 萬換掉那段自由,刑罰對他的意義,跟對你我的意義不一樣。
而那些買到那罐油、吃下去的人,沒有人賠他們什麼。
四、那多犯幾罪不就划算了嗎
看到上面那個算法,一定會想到這件事:既然罪數越多、邊際刑期越低,那多做幾次不就等於打折?
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的設計本意,是不讓刑期無限累加到不合比例的程度,所以訂了「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這個區間,上限三十年。
但反過來看,效果確實是:第一罪最貴,後面每多一罪,增加的刑期遞減。頂新越南油案第一批 26 罪裡有 7 罪不得易科、合計 5 年 9 月,最後定的應執行刑是 4 年 8 月。第二批 45 罪判 9 年 2 月,實際一天沒關。
錢的部分更直接。
扣除消費者退費 909 萬 8,104 元、通路商退貨 1,909 萬 1,125 元,差額 3,292 萬 8,820 元 宣告沒收。
犯罪所得 7,467 萬 7,824 元+頂新公司罰金 1 億 200 萬元+魏應充個人易科罰金 109 萬 6,000 元。
那 1.7 億到底是多少錢?
味全 2026 年 7 月單月合併營收 19.91 億元,1 到 7 月累計 124.37 億元。
1.7 億,大約是味全兩天半的營收。
而且要記得,這 1.7 億裡面他個人出的是約 365 萬,其餘是公司罰金與被沒收的犯罪所得。
換成油來算。用公開的原料價估,棕櫚油每公斤約 32 元、特級初榨橄欖油每公斤約 168 元,差 136 元;食用油每公升約 0.91 公斤,一瓶 2 公升裝的原料成本差大約 248 元。
1.7 億除以 248,大約是 68 萬瓶。
(這段的瓶數是本站用公開原料價做的估算,不是法院認定的數字。法院認定的是上面那兩筆犯罪所得。)
罰金的意義不是報復,是讓做這件事不划算。
當一整套刑事程序走完、纏訟七年之後,要繳的錢大約等於公司兩天半的營收,那就不是不划算了,那是太划算了。
五、地溝油這三個字,法院沒有認定
2014 年那陣子,電視上講的是地溝油、病死豬油、餿水油。很多人到今天記得的版本還是這個。但那是兩個不同的案子被混在一起了。
強冠那一件,餿水油是真的。強冠董事長葉文祥收購屏東郭烈成工廠回收的廢油與餿水油,用 33% 劣質油混 67% 豬油,做成「全統香豬油」賣出去。全台有 235 家廠商用到,味全的 12 款肉醬、肉酥等加工製品就在裡面。在這一件裡,味全是下游。
頂新越南油那一件,法院沒有認定地溝油。彰化地院在審理時就寫明,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越南家庭熬油業者的油脂後,加以精煉後,以食用油販售」,沒有媒體和名嘴所說的地溝、回收油和餿水油及廢棄油等情節。
連「因為便宜才買」這個推論都不成立。一審判決書的附件記載,頂新從大幸福進口的豬油實際價格是每公斤 23.33 到 32.87 元不等,26 批裡面有 15 批高於 27 元,並沒有比郭烈成那批餿水豬油的每公斤 26.7 元便宜。
那頂新越南油案最後為什麼還是判有罪?理由不是地溝油,是這三件:
一、向越南大幸福進口的原料未取得越南官方的合法食品生產證書。
二、越南方面輸出的 87.7 公噸是非食用性豬油,把只能供動物食用的飼料油,填報成可供人類食用的油。
三、二審認定油品的酸價與鉛含量不符食用油標準。
法院用的罪名是販賣假冒食品與詐欺取財。
不是地溝油,不等於沒有罪。這個案子他定讞的刑期是 9 年 2 月。
但這 9 年 2 月,他一天都沒有進去關。
2023 年 1 月 19 日,檢方以他先前已執行 4 年 8 月、超過假釋門檻為由,裁定毋庸再執行;得易科罰金的部分用錢繳掉。詳細怎麼算的,上面第三節寫了。
所以看到「定讞 9 年 2 月」這一行的時候,要知道那是判決書上的數字,不是他身上發生的事。
講白一點:這九年兩個月,他實際上沒有被懲罰到。
這條線是怎麼接上的:2005 年頂新製油併購正義公司之後,決定關掉成本高的榨豬油設備與部門。
原本正義的事業夥伴楊振益得知後,2006 年跑到越南成立大幸福公司,開始大量收購廉價的飼料油,再跟頂新製油的高層搭上線,成為長期交易對象。頂新製油從 2012 年開始進口大幸福的油。
還有一件對味全公平的事要寫:強冠那一波,味全是主動針對產品通報、封存、預防性下架的,這點衛生局的紀錄上有。
六、便宜買進來,再靠便宜賣出去
先回答一個問題:瓶子上到底有沒有寫清楚?
沒有寫比例。標示上寫的是「以橄欖油、葡萄籽油等多種油種調合而成」。
這裡有一個你一輩子都用得到的知識:成分標示上,排在前面的就是重量比較多的。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寫得很清楚:「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同條第 2 項並規定,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
所以下次你拿起任何一罐調合油、任何一包餅乾、任何一瓶醬料,看成分表的第一個。第一個是什麼,那罐東西主要就是什麼。
補充一個讀者指出的重點:法條寫的是「含量多寡」,實務上是依重量排序,不是依體積。所以遇到比重很輕的原料,例如蓬鬆的粉類,看起來體積佔很多,排序卻不一定在前面。油品都是液體、比重差異不大,排序看起來就很直觀。
一罐 97% 是棕櫚油的油,依法棕櫚油要排第一個。而那罐油給消費者的印象,是橄欖油跟葡萄籽油。
而且不只沒寫。
味全自己對這個產品的設計說法是:調降棕櫚油所含、易對人體心血管造成負擔的高飽和脂肪酸含量,並調升有益人體健康的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含量。
結果是這罐油的脂肪酸組成實質與純棕櫚油無異。判決認定的棕櫚油比例是 96.78% 到 97.86%。
棕櫚油在低溫會產生結晶。原本的透明塑膠瓶全面改成深色塑膠瓶,消費者在貨架前看不見裡面。
為什麼會結晶,做皂的人都知道。棕櫚油在室溫大約 25 度就開始出現渾濁霧狀,再低就凝固,要加溫到 30 度以上才會化開。橄欖油不會,它在室溫下是清澈的液體。
這就是硬油跟軟油的差別。棕櫚油、椰子油這類室溫下會變固態的叫硬油;橄欖油、葵花油這類維持液態的叫軟油。
台灣冬天室溫十幾度。如果瓶子是透明的,那排油在貨架上會白白霧霧的,一眼就看得出裡面不是橄欖油。換成深色瓶,這個破綻就消失了。
報導載明,魏應充指示員工研擬因應客訴的對外話術,並對銷售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例如「深色瓶身是為了阻擋光線」「添加乳化劑是為了抗氧化」。
硬油裡面也有貴賤,而且差很多。
以做皂常用的油脂來排,最便宜的是棕櫚油,再來是椰子油,可可脂跟乳油木果脂(雪亞脂)是另一個級距,中間差好幾倍。
實際價格要看兩件事:等級跟買多少。
原料商的實際報價與大量採購的價差
我以前進原料的廠商是城乙化工,品質算不錯,就拿他們官網現在的標價當例子:
光是從小瓶換成 4 公升,單價就掉了三分之一以上。而城乙還有 20 公斤的桶裝,官網沒有標價,要另外洽詢報價,那是給量大的人買的。
換算的時候要注意一件事:公升跟公斤不一樣。油的比重大約 0.9,一公升不到一公斤,拿公升價直接當公斤價會算錯。
這些還只是零售端的標價。工廠用幾十噸在進的,單價跟這個不是同一個量級。所以成本差一點點,乘上產量就是一大筆。
我知道有人會說:城乙那些是皂用、不是食用級,也不是大宗採購價,不能拿來比。
對,等級不同、量級不同。但這已經是一個很顯著的類比了:同一家店、同一種油、同樣的品質,只是從 500 毫升換成 4 公升,單價就差三分之一。
那麼從 4 公升換成 20 公斤桶裝呢?再從桶裝換成工廠一次進幾十噸呢?
方向是一樣的,只是倍數更大。而做這件事的人,很清楚那個倍數有多大。
但不管在哪個級距、買多少量,排序不會變:棕櫚油永遠是最便宜的那一個。
所以一罐油裡 97% 是棕櫚油,這件事不只是「用了硬油」,是用了硬油裡最便宜的那一種。
涉及的調合油有 14 款,名字都取得很好聽:歐風黃金精華、健康三利多精華、不飽和精華、高溫安定義式、御膳珍寶、綠果多酚、紫果多酚、健康好烹油雙果多酚。
我做手工皂知道棕櫚油低溫會凝固結晶,這是這一行的常識。會想到把瓶子換成深色的人,也知道。
這件事的兩端都是「便宜」。
買進來那端。判決認定的事實是:為了降低成本、搶 2014 年的春節檔期,指示更改配方,把 IV65 棕櫚油的成分提高到 96.78% 到 97.86%。
這裡要停一下。
棕櫚油本來就在配方裡,而且本來就是那罐油裡最便宜的成分。他們不是從零開始摻,是把原本就有的便宜油,從一部分拉到幾乎全部,然後把橄欖油和葡萄籽油壓到只剩 1%。
用原料價算給你看:一瓶 2 公升的油,橄欖油每多 1%,成本大約多 2.5 元。
為了那幾塊錢,配方改了,瓶子從透明換成深色,連客訴要怎麼回答都先寫好了。
本來就已經是最便宜的東西,還要再多摳那幾個百分點。這種錢也要賺到這個程度,真的令人髮指。
賣出去那端。調合油這個品類存在的理由,本來就是「比純橄欖油便宜」。買的人要的是「有橄欖油,可是我買得起」。
你看得到瓶身上那些好聽的名字,看不到瓶子裡 97% 是什麼,因為瓶子是深色的。而它比純橄欖油便宜,所以你覺得自己撿到了。
低價採購,高價形象,再用中間那段價差去賺那些想買好一點、但預算有限的人。
差距有多大,換算成錢比較清楚。
零售端:食用級精製棕櫚油一公升 95 到 109 元,超市開架的特級初榨橄欖油一公升 578 到 618 元,進口好一點的橄欖油一公升上看 1,600 元。同樣一公升,差 6 到 16 倍。
原料端更直接。馬來西亞棕櫚油期貨每噸約 4,100 令吉,換算約每公斤 32 元;西班牙特級初榨橄欖油出廠價每噸約 4,600 歐元,換算約每公斤 168 元。光是原料就差 5 倍以上。
判決寫的是他為了降低成本、搶春節檔期而更改配方。把配方裡的橄欖油換成 97% 的棕櫚油,省下來的就是這個價差,而瓶子上的標示沒有跟著換。
我對油的成本特別敏感,因為我是做芳療、手工皂起家的,我的皂被《小日子》報導過。
這一行看油,看的是皂化價、硬度、起泡度跟每公斤多少錢。棕櫚油讓皂體變硬、耐用、不易軟爛,而且便宜到可以大量用,所以市面上很多皂靠它撐成本。
我幾乎不用。要用也是用紅棕櫚油,那個更貴。同樣是零售價,精製棕櫚油 1 公升 95 元,紅棕櫚油 750 毫升要 700 元,換算一公升 933 元。
我做皂用的是食品級的植物油。
拿來洗的東西,我用吃得下去的油。
而這家公司把拿來洗的那個等級,做成吃的賣給你。
兩種油的脂肪酸組成與 WHO 建議量
棕櫚油:飽和脂肪酸總量約 48%,其中光是棕櫚酸一種就佔 44%,另有油酸 39%、亞麻油酸 11%。
橄欖油:依衛福部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單元不飽和脂肪酸佔 74.1%,主要是油酸。
世界衛生組織 2023 年更新的飽和脂肪指南,把棕櫚油跟奶油、豬油、椰子油列在同一句話裡,建議 2 歲以上減少攝取,飽和脂肪不超過總熱量的 10%。國民健康署給的每日上限是男性 23 公克、女性 18 公克。
所以那罐油的問題不只是價差。買橄欖油的人,要的就是那 74% 的單元不飽和脂肪酸。把它換成 97% 的棕櫚油,瓶子上還印著橄欖油,消費者付了錢,拿到的是組成完全相反的東西。
我知道這兩種油差多少錢,也知道它們進到身體裡不是同一回事。看到那份判決會特別火大,原因在這裡。
這就是為什麼我在意。油品出問題,有時候真的是上游的錯,那不能怪下游。但把棕櫚油做成看起來像橄欖油的樣子賣出去,那是決定,不是意外。
七、2015 年那一次,台灣人真的做到了
2015 年 11 月 27 日,彰化地院一審判頂新越南油案無罪。
那個判決出來之後,滅頂行動從網路上的呼籲,變成有人在賣場排隊秒買秒退。
結果是這樣的:
- 林鳳營鮮乳的市占率從高峰期的四成以上,掉到兩成以下,從市場第一退到第三
- 2014 年最後三個月,味全營業額分別負成長 24%、34%、31%
- 2015 年第三季味全單季虧損 5.81 億元
- 味全收購的生乳從每天 300 公噸減到 200 公噸,將近三分之一的酪農被統一、光泉、義美接走
所以那件事不是沒有用。一群沒有組織、沒有人發薪水的普通人,用不買這個動作,讓一家上市公司一季虧掉五億。
後來二審改判 15 年,最高法院定讞 9 年 2 月。你可以說,是那些秒買秒退的人把這個案子撐住的。
八、公司不是換人了嗎
魏家四兄弟在 2014 年風暴之後陸續退出味全董事會。但退出董事會不等於賣掉股票。媒體報導,魏家當時仍持有味全約四成股權。我查不到 2026 年的最新持股比例,那要到公開資訊觀測站調閱年報:mops.twse.com.tw(輸入味全或股票代號 1201)。如果你手上有更新的股權資料,歡迎提供,我會更正這一段。
味全現在的董事長是徐文芳,2025 年 6 月股東會改選後接任。經營團隊確實換過好幾輪了。
那為什麼還要在意?因為買東西的錢是流向公司,不是流向某一任總經理。股東結構沒變,最後受益的人就沒變。
味全的員工、酪農、第一線的業務,跟那罐油沒有關係。抵制的代價確實會落到他們身上,2015 年那一波,走掉三分之一的酪農就是例子。
這是真的,也是我唯一覺得為難的地方。但如果一家公司做錯事之後,消費者什麼都不能做,那下一次也不會有人怕。
九、清單之外,還有一條你看不到的
文章最上面那張清單是零售通路的。另外還有一條你在貨架上看不到的線:味全經營一個餐飲業務用的網站,賣給早餐店、便當店、自助餐、夜市攤商,上面有 120 項產品:沙拉醬系列、義大利調味醬、中華調味醬、水餃醬汁、和風芝麻醬、塔塔醬、烤肉醬 3.2 公斤裝、味精、特級醬油純釀、雙鳳花瓜與花生麵筋的 3 公斤罐裝。
這些東西不會出現在你家附近的超市貨架上,但會出現在你早餐的三明治裡、便當的沙拉裡、路邊攤的烤肉串上。
所以老實說,外食這一塊幾乎避不掉。除非你問老闆用什麼醬,而大部分老闆自己也不會特別去記。我自己的做法是:自己買的東西盡量不買,外食就不勉強。這不是雙標,是做得到跟做不到的差別。
幾個名字要說清楚:
・每日C、健康廚房:味全官網的品牌總覽頁沒有列它們,但官網產品頁與官方購物網站都還在賣,所以清單有收。
・味小寶:2014 年強冠案中,味全下架的 12 款肉醬肉酥裡有味小寶系列。現行官網品牌頁與官方購物網都已查無這個牌子。不過同樣在那 12 款名單裡的味全辣味肉醬,現在官方購物網還在賣。
・Bixtar、極品限定:維基百科的味全條目列了這兩個,現行官網品牌頁同樣查無。
這兩個已經不是味全的了,不要記錯:
・卡樂比:味全 2012 年與日本卡樂比合資成立台北卡樂比食品(卡樂比 51%、味全 49%),在味全斗六廠生產,2016 年 4 月結束合作並解散,同年 8 月卡樂比改為獨資設立台灣卡樂比。
・松青超市:味全 2014 年 11 月以 4.5 億元出售給全聯,2015 年底完成交易。
你說「味全兩個字寫超小」,這句話不只是對的,十三年前監察委員就用一模一樣的理由點名過他們。
2013 年 7 月的虛擬牧場事件,監委程仁宏調查發現,味全「木崗專業牧場」、統一「元氣牧場」、福頂「自然牧場」,這些標示在包裝上的牧場,都不是農委會登記管理在案的牧場。業者的說法是,那只是品牌名稱。
字體大小這件事,從雞蛋到調合油到現在的貨架,是同一套邏輯。你要看的那個資訊,永遠印得比較小。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這些產品在貨架上打的是品牌名,林鳳營、貝納頌、每日C、大醇豆,字都很大。公司名字通常印在背面的成分表附近,字很小。
所以最快的方法不是背品牌,是翻到背面看「製造商」或「委製廠商」那一欄,寫「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了。
如果連翻都懶得翻,那就記四個:林鳳營、貝納頌、每日C、大醇豆。這四個最常出現在便利商店跟早餐店的組合餐裡,記住這四個,日常八成的情況就夠用了。
十、關於不小心買到
最後回答你那句「不小心買到很肚爛,然後還要被妳罵」。
我不會罵你。
抵制不是考試,沒有人規定要全對。這件事本來就設計成讓你很難分辨,品牌名放大、公司名縮小,集團底下幾十個牌子,光是要搞清楚誰是誰就要花掉一個晚上。你買到了不是你的錯,那是資訊被刻意放在你看不到的地方。
我在意的不是你有沒有買錯一瓶豆漿。我在意的是你知不知道這件事。知道了以後怎麼選,那是你的自由。
不買不是懲罰誰,是不想再假裝那件事沒發生過。
法院已經認定他用包裝騙過買東西的人,而他要的就是我們忘記。
那我就記住。這樣而已。
十一、最後一件事
我沒有寫過情書給你。
但這個站從第一篇到現在,每一篇我都是想著要怎麼講你才聽得懂在寫的。這句會不會太跳、這個法條要不要解釋、這個數字要不要換算成幾罐油、這張表在手機上會不會爛掉。
所以嚴格來說,這整個網站都是。
只是內容有點硬。裡面有 97% 的棕櫚油、兩本帳、一億七千萬,還有一堆判決字號。
將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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