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
- 台灣不是兩公約的締約國。1967 年簽署但未批准,2009 年批准書被聯合國拒絕存放。公政公約全球 175 個締約國,台灣不在裡面。我們有的是一部國內的「施行法」。
- 時序是反的。台灣停止執行死刑是 2006 到 2009 年,兩公約施行法 2009 年 12 月 10 日才生效。停止執行在前,而且那四年的後半段就是馬英九任內。
- 公約生效之後,台灣恢復執行。生效三個月換法務部長,四個半月後的 2010 年 4 月 30 日槍決四人,結束了那四年。不執行跟恢復執行,都在他任內。
- 馬政府自己的報告就寫了這件事,而且是送交國際審查委員看的正式文件。
- 讓死刑判決數量掉下來的是 2006 年那波刑法修正,法務部自己這樣歸因,而且那份文件發布時,兩公約施行法連草案都還沒進立法院。
- 但兩公約不是沒有作用。它改變的是程序,不是存廢。
- 台灣至今沒有廢除死刑。刑法等 9 部法律仍有 50 條死刑規定。
- 而民進黨有多數的那八年,立法院查無任何廢死提案。第 9、10 屆(2016 年 2 月至 2024 年 1 月)民進黨單獨過半,那八年共 13,901 筆提案,提案名稱含「死刑」0 筆、含「廢除」0 筆。不是提了沒過,是沒有人提。
- 「近年執行死刑是為了挽回聲量」這個說法,數字對不上。執行最密集的是 2010 到 2016 年,連續七年每年都執行。
以下每一段都附得出處,來源列在文末。
寫完某篇之後,留言區有人說,把台灣推進到不執行死刑的,是馬英九推動兩公約國內法化。
那不是罵人的留言,是一個具體的主張,而且可以查。所以我去查了。
一、先說清楚兩公約跟聯合國的關係
兩公約的全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它們是聯合國大會 1966 年 12 月 16 日在紐約通過的,開放各國簽署。
一份國際公約要對一個國家生效,要走三步。這三步常被混在一起講,但它們是三件不同的事。
第一步,簽署。由政府派出的代表當場簽字,表示這個國家原則上認同這份公約。簽了還不算數,國家還不受它拘束。
第二步,批准。簽字的人是行政部門的代表,但公約一旦生效,全國都要遵守。所以要回到國內,讓立法機關同意。我國的依據是憲法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這一步的意義在這裡:不能讓行政部門自己一個人把整個國家綁住。外交官簽了字,還要經過人民選出來的立法機關點頭,這份公約才真的成為這個國家的義務。
第三步,存放批准書。把批准的文件交給聯合國秘書長保管。完成這一步,才是締約國。
看懂這三步,就看得懂兩件事。
台灣卡了四十二年,卡在第二步。1967 年簽了字,但立法院一直沒有議決批准,一直到 2009 年才完成。
中國到今天還卡在第二步。1998 年外交部簽了字,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至今沒有完成批准程序。
兩邊是同一個結構:行政部門簽了,立法機關沒動。差別在於,台灣後來動了卻交不出去,中國有資格交卻沒有動。
公政公約 1976 年 3 月 23 日生效。到 2026 年 9 月為止,簽署國 74 個,締約國 175 個。
台灣不在那 175 個裡面。
我國走到第二步就停了。1967 年簽了,沒有批准;1971 年退出聯合國之後,連批准的機會都沒了。2009 年批准書送過去,聯合國秘書處引 1971 年第 2758 號大會決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拒絕存放。
所以現在的狀態是這樣:台灣有兩公約的國內法,但在國際上不是締約國。
「沒有資格」這件事,是兩道關卡卡住的。
第一道是身分。公政公約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只有四種身分可以簽署與批准:
第一種,聯合國會員國。就是聯合國的正式成員,目前 193 個。
第二種,聯合國專門機關的會員國。專門機關是聯合國底下的專業組織,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勞工組織(IL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有些國家不是聯合國會員,但參加了這些組織,也算。
第三種,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規約」是它的章程。依聯合國憲章第 93 條,聯合國會員國自動就是規約的當事國;不是會員國的,要成為當事國得「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也就是要安理會先建議、聯合國大會再通過。
第四種,經聯合國大會邀請的其他國家。上面三種都不是,但聯合國大會特別點名邀請的。
1967 年我們符合第一種,中華民國那時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劉鍇大使簽得下去。
1971 年退出之後,四種一個都不剩。聯合國會籍沒了,第一種不符;專門機關的會籍隨之失去,第二種不符;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身分本來是靠會籍自動取得的,會籍沒了就得走安理會建議那條路,而中國在安理會有否決權,第三種走不通;第四種要聯合國大會主動邀請,更不會發生。
第二道是窗口。同條第 2 項寫「批准書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全世界只有這一個窗口收這份文件。而秘書處依 2758 號決議,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所以以中華民國名義送去的批准書,不會被收下。
拿中國來對照就很清楚了。
| 國內機關有沒有完成批准 | 批准書能不能交存聯合國 | |
|---|---|---|
| 中國 | 沒有。1998 年簽署至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當於它的立法機關)一直沒有審議通過 | 能。它是聯合國會員國,要交隨時可以交 |
| 台灣 | 有。立法院(我國的立法機關)2009 年 3 月 31 日議決通過,總統同年 5 月 14 日簽署批准書 | 不能。1971 年之後四類身分皆不符,秘書處拒絕收下 |
批准不需要誰核准。簽署之後要不要批准,是各國自己的國內程序(中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完把文件交給聯合國秘書長保管就生效。秘書長只是保管,不審查你的人權表現,也不決定你通不通過。
所以中國不是「沒有被批准」,是自己沒有去批准。
那中國自己怎麼解釋?它沒有給過時間表,而且是明講不給。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有一套「普遍定期審議」的機制,每四年多把每個會員國輪流拿出來檢視一次,由其他國家提問、被審查的國家逐條答覆「接受」或「不接受」。「批准公政公約」這一項,年年有國家提,中國年年列為不接受。
2013 年那一輪,中國在隔年 2 月提出的正式答覆逐字是:「中國正在穩妥推進司法和行政改革,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積極做準備,目前無法提出具體時間表。」同一份文件裡,捷克要求「規定批准公政公約的明確時間表」,中國的答覆是「同上」。
2018 年與 2024 年那兩輪,答覆縮成同一句話:「何時批約取決於中國各方面條件何時成熟。」
另一個看得出變化的地方,是中國自己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這份計畫每四到五年發一期,前三期都還把批准公政公約寫進去:
| 期別 | 原文 |
|---|---|
| 2009-2010 | 「中國已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進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國內法更好地與公約規定相銜接,為儘早批約創造條件。」 |
| 2012-2015 | 「繼續穩妥推進行政和司法改革,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做準備。」 |
| 2016-2020 | 「繼續推進相關法律準備工作,為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條件。」 |
| 2021-2025 | 全文沒有提到這本公約。 |
| 2026-2030 | 全文沒有提到這本公約。 |
後面這兩期不是漏寫。它們的涉外章節都逐條點名了其他六本公約:經社文公約、禁止酷刑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種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就是沒有公政公約。
本站比對的是五期計畫的全文,不是新聞摘要。中國官方沒有說明為什麼不再寫,本站也不推論原因。還有一件事:這五期計畫在中國政府網的原始網址現在都是 404,但那是該站改版時整批清掉舊新聞的結果(同一天的天氣、鐵路新聞一樣打不開),不是針對人權行動計畫下架,本站用的是網頁存檔與其他官方轉載。
中國是交得出去而不交,台灣是想交而沒人收。這件事跟兩邊的人權表現沒有關係,是聯合國的會籍問題。
這解釋了幾件常被搞混的事。
為什麼要另外立一部「施行法」。如果批准書存放成功,公約就會依憲法第 141 條的條約程序在國內生效。存放不成功,公約在國內就沒有效力,所以立法院另外通過一部施行法,用國內法的方式把公約內容「搬進來」。施行法第 2 條寫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講的就是這件事。
為什麼台灣的「國際審查」是自己辦的。締約國要定期向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接受審查。台灣不是締約國,進不了那個機制,所以政府自己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灣,模擬那套程序。專家寫的「結論性意見」是建議,沒有拘束力,政府採不採納都可以。
到 2026 年為止,這樣的審查辦過四次。
講這一段不是要談國際地位,是因為這個身分決定了兩公約在台灣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因為不是締約國,公約不能直接生效;因為不能直接生效,才要另外立一部施行法;而施行法只給了它「法律位階」,跟刑法平起平坐。平起平坐的法律,不能把另一部法律廢掉。
二、兩公約開了一條路,後面跟著四部法
兩公約施行法還有一個作用,是當時不一定想得到的:它示範了一套做法。
那套做法是這樣:公約本身進不了聯合國的體系,就在國內立一部「施行法」,把公約內容寫成國內法、給它法律效力,再自己邀國際專家來審查。
兩公約是第一部。後面三部都是照這個模式做的。
| 法律 | 公布 | 施行 |
|---|---|---|
| 兩公約施行法 | 98 年 4 月 22 日 | 98 年 12 月 10 日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施行法 | 100 年 6 月 8 日 | 101 年 1 月 1 日 |
| 兒童權利公約 (CRC)施行法 | 103 年 6 月 4 日 | 103 年 11 月 20 日 |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施行法 | 103 年 8 月 20 日 | 103 年 12 月 3 日 |
四部施行法,搬進來五部公約,因為兩公約施行法一次處理兩本。
聯合國一共有九部核心人權公約。剩下的四部,台灣是這樣。
種族歧視公約的情況最特別:它是台灣唯一真正完成國際程序的人權公約。1966 年 3 月 31 日簽署,1970 年 11 月 14 日批准,同年 12 月 10 日向聯合國存放批准書,1971 年 1 月 9 日對我國生效。那時我們還在聯合國。
它沒有施行法,但政府認定它已經是條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依據是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行政院 109 年核定推動計畫,2022 年 12 月提出首次國家報告,2024 年 4 月辦了首次國際審查。
另外三部都沒有走完。禁止酷刑公約的施行法草案,行政院 107 年 12 月與 109 年 12 月送過兩次,兩次都停在「交付審查」,任期屆滿就屆期不續審,第 11 屆至今沒有再送。強迫失蹤公約送的是加入公約案,106 年那次屆期不續審,113 年 2 月再送一次,還在委員會。移工公約只有委員提案的施行法草案,也在委員會。
移工公約全球只有 60 個締約國,而且沒有任何西方已開發國家批准,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各國、澳洲、日本、南韓都不在名單上。對照組:兒童權利公約 196 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194 國、種族歧視公約 182 國、禁止酷刑公約 176 國、公政公約 175 國、強迫失蹤公約 78 國。
2026 年 5 月第四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 19 點寫:「在接受及落實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以及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方面,並未取得任何進展。」第 20 點:「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加速採納其餘的核心人權文書。」
2020 年成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歷次的建議,設在監察院底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109 年 1 月 8 日公布、5 月 1 日施行)。
這幾部公約彼此是平行的,不是從兩公約長出來的。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 1989 年通過的,跟兩公約沒有從屬關係。兩公約的角色是開了國內法化這條路,不是那些公約的上位規範。
本站在案件頁常提到的兒少權法第 97 條(罰鍰並得公布姓名),是國內法,跟公約沒有關係。這個設計最早出現在民國 78 年 1 月公布的《少年福利法》第 26 至 28 條,比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還早十個月,也比兩公約施行法早二十年。而且這一條從 78 年到 108 年之間的歷次修法,逐條立法理由一次都沒有引用過任何公約。
至於社家署實際公布這份裁罰名單的網站,網域是 crc.sfaa.gov.tw,掛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資訊網」底下。法源跟公約無關,名單卻掛在公約的名下。
三、兩公約是什麼時候進來的
這件事要從民國 56 年說起。
1967 年 10 月 5 日,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鍇代表政府簽署了兩公約。行政院後來給立法院的函裡逐字寫著:「惟在簽署之後迄未完成國內批准程序。」
1971 年 10 月退出聯合國,批准的事就擱著了。外交部次長民國 91 年在立法院的報告逐字:「其後因我國內當時情況未盡符合兩公約之標準,且我於一九七一年十月退出聯合國,故批准工作遂予擱置迄今。」
中間有過兩次嘗試,兩次都沒有走完。
民國 90 年 4 月 25 日,行政院把批准案送進立法院。同年 10 月 15 日,外交及僑務委員會為它開了公聽會,開放立委與學者專家發言。外交部次長後來在立法院報告這件事的結果,逐字是:「各方看法紛紜,未能達成共識。」
91 年 1 月 31 日,第 4 屆立委任期屆滿,案子還沒議決,就此消失。依據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這叫屆期不續審。一部法案如果沒有在那一屆的四年內通過,下一屆不會接手,整個程序要從頭來過。這個設計的用意是:每一屆立委是選民重新選出來的,不該被上一屆沒談完的案子綁住。代價則是,爭議大的案子容易在改選那一刻歸零。
外交部 91 年 3 月 8 日重新報呈行政院,行政院 3 月 21 日再送一次。同年 5 月 30 日,第 5 屆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公政公約的第 1、2、6、12、20 條與經社文公約的第 7、8、13 條保留,要再開公聽會之後送回委員會二次審查。第 6 屆那四年,立法院公報裡查不到任何一筆審查紀錄。
所以卡住的不是議程,是共識。案子進過委員會、開過公聽會、逐條審查過,就是沒有審完。
而陳水扁那八年,立法院不在民進黨手上。
「泛藍」指國民黨,以及從它分出去的親民黨與新黨;「泛綠」指民進黨與台灣團結聯盟。當時全院 225 席,過半是 113 席。
| 就職當天 | 泛藍 | 泛綠 | 其他 |
|---|---|---|---|
| 第 5 屆 2002/2/1 | 115 席,過半 國民黨 68、親民黨 46、新黨 1 | 100 席 民進黨 87、台聯 13 | 10 席 無黨籍 9、台灣吾黨 1 |
| 第 6 屆 2005/2/1 | 114 席,過半 國民黨 79、親民黨 34、新黨 1 | 101 席 民進黨 89、台聯 12 | 10 席 無黨團結聯盟 6、無黨籍 4 |
兩屆都是險過,但都過了,而且不必把無黨籍算進去。陳水扁八年,立法院一次都沒有在他手上。
2008 年 1 月的立委選舉,情況整個反過來。第 7 屆全院席次從 225 席減為 113 席,國民黨一黨就拿下 81 席,超過三分之二;民進黨 27 席。同年 5 月政黨輪替,行政與立法回到同一個黨手上。
十個月後,2009 年 3 月 31 日,案子排進院會,朝野協商有了結論,當天無異議通過。
那天沒有表決。多數在這件事上決定的是要不要把案子排上去、談不談得成,不是贊不贊成。
席次來源:直選 176 席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政黨欄記的是登記參選時的推薦政黨。全國不分區 41 席與僑居國外國民 8 席,中選會未公布政黨別,本站以立法院「歷屆立委」名冊逐人比對、取就職當天到職的 225 人得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不分區與僑選立委就職後喪失黨籍即喪失資格、由同一政黨名單依順位遞補,所以這 49 席的政黨歸屬整屆不會變動。另外席次會隨任期中的轉換而變動,上表是就職當天的狀態。
真正過關是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6 次會議,一天之內通過三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兩公約施行法。
案子是上一任送的,法是這一任公布的。
行政院把批准案送進立法院,是民國 97 年(2008 年)2 月 19 日,院臺外字第 0970004493 號函。那時是陳水扁總統、張俊雄內閣,函裡寫的理由是落實總統「人權治國」理念。三個月後政黨輪替,案子還停在立法院,馬政府接手把它推完。
馬英九自己在簽署批准書那天也講了這件事,公開感謝「最早把法案送到行政院會的前外交部長田弘茂,以及支持這項法案的前行政院長張俊雄」。
所以完整的說法是:扁政府提案,馬政府完成立法。
附帶一提,2009 年 3 月 31 日三讀當天,立法院沒有任何委員發言,也沒有官員答覆。兩案都是依朝野協商結論、無異議通過。
| 日期 | 發生什麼 |
|---|---|
| 1967/10/5 | 簽署,未批准 |
| 1971/10 | 退出聯合國,批准擱置 |
| 2009/3/31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批准案與施行法 無異議通過。公報紀錄逐字:「對上述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當天沒有委員發言、沒有官員答覆、沒有人反對 |
| 2009/4/22 | 總統公布施行法全文 9 條 |
| 2009/5/14 | 馬英九於台北賓館簽署批准書 |
| 2009/12/10 | 施行法生效 |
批准書送到聯合國,被拒絕存放。聯合國秘書處引 1971 年第 2758 號大會決議,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在聯合國內的唯一合法代表。
這件事寫在 2012 年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裡,是政府自己的文件。到 2025 年的第四次國家報告,兩公約的「存放批准文件日期」那一欄,還是空白。
四、政府自己說的理由是什麼
常有人問,推動這件事是不是為了加入聯合國、為了爭取國際參與。
本站查了立法院公報、總統府新聞、法務部的計畫文件。答案要分兩層講。
第一層:官方沒有把兩公約跟「加入聯合國」或加入政治性國際組織連結。「重返聯合國」「加入國際組織」「生存空間」這些話,在那些文件裡一次都沒有出現。聯合國在裡面只有兩個角色:批准書交不出去的障礙,還有 1971 年失去代表權導致四十二年沒批准的歷史原因。
第二層:但扁政府與馬政府都反覆講「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而那本身就是一種國際參與。
陳水扁 2000 年就職演說:「我們將遵守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的宣言和行動綱領,將中華民國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新政府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
行政院版草案總說明也是同一組詞:「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就職演說本身就是對內對外的宣示,在那個場合承諾要批准兩公約,那個動作就有外交的性質。差別只在於,官方講的是進入「人權體系」,不是進入政治性的國際組織。
把兩個政府的用詞並排,會看到同一個句型。
不自外於、平起平坐、接軌同步。三個詞講的是同一件事:進不去那個組織,但做得到一樣的標準。
這是本站對用詞的歸納,不是對動機的認定。兩個政府心裡怎麼想的,文件裡沒有寫,本站不推。
但「形象」跟「國際地位」,兩個政府自己講了,而且反覆講。
外交部在送案時的說明:
行政院版施行法草案的總說明:
這句話在第 8 條的立法說明裡又出現一次。而立法院朝野協商的版本把它改成「進而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地位」。
最直接的一句是總統自己的裁示。民國 98 年 2 月 11 日,馬英九的裁示被逐字寫進行政院核定的「人權大步走計畫」:
形象在前,權利在後。這是本站查到唯一一份官方文件明文使用「形象」二字的地方。
他簽署批准書那天的致詞也是同一個調性:
所以那個問題的答案是分岔的。「為了加入聯合國或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官方沒有這樣說過;「為了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提升國際地位與形象」,官方說了很多次,而且是自己的用詞。
至於 2008 年 2 月送案與同年 3 月入聯公投在時間上的接近,本站尚未查得任何官方文件把兩者連結,也還沒調閱 2001 至 2002 年那一輪的立法院辯論紀錄。在查到之前,本站只記錄時間,不推論因果。
五、停止執行那四年,有一半是他自己
台灣有過一段完全沒有執行死刑的時間。2006、2007、2008、2009,連續四年零執行。
這四年不是同一個政府。2008 年 5 月 20 日政黨輪替,後面那一年多是馬英九任內,法務部長是王清峰。
所以完整的說法是這樣:馬政府上任的頭一年多,台灣一樣沒有執行死刑。
而兩公約施行法是 2009 年 12 月 10 日生效的。它生效的時候,台灣已經四年沒有執行了。
接下來的順序才是重點:
| 日期 | 發生什麼 |
|---|---|
| 2008/5/20 | 馬英九就任,王清峰任法務部長 |
| 2008、2009 | 兩年零執行 |
| 2009/12/10 | 兩公約施行法生效 |
| 2010/3/12 | 王清峰去職 |
| 2010/4/30 | 恢復執行,槍決四人 |
公約生效在前,換部長、恢復執行在後。如果兩公約真的把台灣推向不執行死刑,那它生效之後三個月換部長、四個半月恢復執行,這個順序就解釋不通。
王清峰去職的總統令只寫「法務部部長並為行政院政務委員王清峰已准辭職,應予免職」,沒有記載任何理由。她的去職與死刑執行的關聯,本站查不到政府的一手文件,這裡只寫時間。
從 2010 年 4 月 30 日那天起到卸任,馬英九任內一共執行了 33 人。
六、這件事是馬政府自己寫的
2012 年,我國提出《初次國家人權報告》,送交國際審查委員審查。那份報告的第 88 點,逐字是這樣寫的:
寫這段話的是馬政府。這不是批評者的說法,是我國向國際社會提交的正式報告。
| 總統任期 | 執行人數 |
|---|---|
| 馬英九(2008/5 至 2016/5) | 33 人 |
| 蔡英文(2016/5 至 2024/5) | 2 人 |
| 賴清德(2024/5 迄今) | 1 人 |
最近一次執行是 2025 年 1 月 16 日。
這張表常被拿來做相反的解讀。有一種說法是,近年執行死刑是為了挽回聲量。
那把年份攤開來看。2010 到 2016 年,連續七年每年都執行,一年 4 到 6 人。2016 年 5 月之後到 2024 年 5 月的八年,只有兩次,2018 年李宏基、2020 年翁仁賢。2021 到 2024 年連續四年零執行。
執行最密集的那八年,不在近年。
把有紀錄的年份全部攤開來,曲線的形狀就出來了。
1992 年以前的數字,法務部可取得的年度統計序列從 1992 年開始,本站查不到,所以不列。這張表只涵蓋一般刑事司法系統的死刑執行,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死刑是另一套系統、另一套統計,不能與本表相加。
這條線從 1997 年的高點一路往下,在 2005 年就已經掉到個位數。那是兩公約施行法生效的四年前。
誰為了什麼而簽下執行令,本站不推論,那是動機,證不出來。這裡只把數字跟年份擺出來。
七、那死刑判決為什麼真的變少了
執行人數的下降,開始得比 2009 年早很多。
法務部 2006 年 10 月 11 日的新聞稿列了一串數字:民國 87 年 32 人、88 年 24 人、89 年 17 人、90 年 10 人、91 年 9 人、92 年 7 人、93 年 3 人、94 年 3 人。
同一份新聞稿寫了原因:「因保障人權之理念及相關唯一死刑法規之修正」。它列出的制度性原因有三件:
第一件,唯一死刑的罪全部改掉了。
所謂唯一死刑,是指那條罪的法定刑只有死刑一種。法官認定有罪,就只能判死刑,沒有第二個選項,情節輕重都一樣。懲治盜匪條例那種戰後留下來的特別法就是這樣寫的。
這類條文陸續被廢止或改成「死刑或無期徒刑」,法官因此有了選擇的餘地。一個罪從「只能判死」變成「可以判死也可以不判」,判決結果自然會變。
第二件,把無期徒刑變重,讓它足以替代死刑。
94 年 2 月 2 日公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那次刑法修正,動了兩個數字:
| 項目 | 修正前 | 修正後 |
|---|---|---|
| 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刑法第 77 條) | 服刑逾 15 年 | 逾 25 年 |
|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上限 (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 | 不得逾 20 年 | 不得逾 30 年 |
這件事的意義在這裡。在那之前,法官若不判死刑,被告服刑十五年就可能出來;數罪併罰再多罪,關滿二十年也是上限。對重大案件來說,死刑以外的選項顯得太輕。
改完之後,無期徒刑要服滿二十五年才可能假釋,數罪併罰可以定到三十年。法官手上有了「重到足以替代死刑」的選項,就不必為了刑度而選死刑。
第三件,釋憲期間停止執行。
94 年 1 月 12 日修正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把「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列為停止執行的審核事由。已經定讞的死刑犯只要聲請釋憲,執行就會先停下來。
這三件事全部發生在 2005、2006 年。而這份新聞稿發布的時候,兩公約施行法連草案都還沒送進立法院。
八、但兩公約不是沒有作用
常有人說,兩公約讓法院開始考量被告「可不可教化」。這句話的前半錯,後半對。
「教化可能性」比兩公約早九年就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判決裡。民國 89 年 9 月 14 日,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408 號撤銷一件死刑判決,理由是原審「未審酌上訴人之犯罪心理及有無再施予矯治、教化之可能性,遽處以死刑,未免率斷」。那是 2000 年的事。
刑法第 57 條的十款量刑事由裡,也沒有任何一款寫「教化」。那是法院在「審酌一切情狀」這個概括條款底下長出來的。
但施行法生效之後,確實有變化,而且是判決自己寫出來的。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8223 號(99 年 12 月 30 日)在判決理由裡直接引了施行法第 2 條、第 3 條,然後要求下級審「參酌上開國際公約之立法意旨,詳加說明上訴人應處以極刑之理由,以昭折服」。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講得更完整,要求法院必須「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並且「於判決理由內負實質說明之義務」。
它加上了說理義務。99 年度台上字第 8223 號要下級審「參酌上開國際公約之立法意旨,詳加說明上訴人應處以極刑之理由,以昭折服」。白話是:判死刑不能只寫結論,要在判決書裡交代為什麼非死不可。
它加上了調查義務。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0 號要求「必須考量犯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例如科刑前之調查報告)」。白話是:不能憑印象說這個人不可教化,要有調查報告。
它加上了一整套審判要件。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113 年 9 月 20 日)引了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之後,訂出一整套:偵訊時應有辯護人在場、第三審強制辯護、第三審要開言詞辯論、精神障礙者與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欠缺受刑能力者不得執行。
其中最實質的是這一項:科處死刑必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現在判死刑,合議庭只要有一個法官不同意,就判不下去。
爭論的焦點因此移位了。台灣吵的還是該不該廢死,但決定一個案子會不會出現死刑的,已經不是刑法那 50 條,是這道門檻。而這道門檻是憲法法庭設的,不是立法院。
這不等於死刑不會出現。一致決仍然可能達成,判決確定在 113 年 9 月 20 日之前的案件也不受這道要求拘束。門檻被提到最高,不是死刑已經消失。
九、為什麼兩公約只能改程序,不能改存廢
這件事有兩個原因,而且都是條文寫死的。
一,公約自己就沒有要求廢除死刑。
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的句子是:「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讀一次就看得出來,它限制的是什麼罪可以判跟要怎麼判,不是能不能有死刑。第 6 項那句「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禁止的是拿這條當拖延的藉口,也沒有課予廢除的義務。
真正要求廢除的是公政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台灣沒有加入。
二,施行法動不了刑法。
施行法第 2 條寫的是「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約在台灣的地位跟刑法一樣,都是法律。
同一個位階的法律,不能把另一部法律廢掉。刑法第 271 條寫著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條還在,公約不能把它刪掉。
要廢除死刑只有一條路:立法院修刑法。公約做不到,憲法法庭也做不到。它在 113 憲判 8 裡唯一宣告違憲的是 88 年修正之刑法第 348 條第 1 項的唯一死刑,理由是「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不是因為死刑本身違憲。其餘 50 條死刑規定一條都沒動。
這裡要把兩件事分開。
第一件,死刑這個刑罰存不存在。它寫在刑法跟另外八部法律裡,一共 50 條。要刪掉,只有立法院做得到。
憲法法庭做不到,因為它的權力是審查法律違不違憲,不是自己寫法律。它可以把某一條死刑規定宣告違憲、讓那一條失效,但必須一條一條來,而且理由要是那一條本身有問題。刑法第 348 條第 1 項就是這樣被拿掉的:問題出在「唯一死刑」四個字,不在死刑。
第二件,法院實際上判不判得出死刑。這件事是程序,而程序屬於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憲法法庭管得到。
它在 113 憲判 8 的主文第六項直接寫:「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一審的合議庭是三位法官,二審三位,三審五位。每一級都要全數同意,其中任何一位不同意,死刑就判不下去。
這一項從判決宣示當天生效,法院不必等立法院修法就要照辦。立法院之後要把它補進法院組織法,但補的內容不能比憲法法庭要求的寬鬆,否則一樣違憲。
所以現在是這個狀態:刑法裡的死刑,立法院一條都沒刪;法庭上的死刑,憲法法庭把門檻拉到了幾乎過不去。
十、而且兩公約在台灣,兩邊都被用
這一點跟直覺相反。
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這句話常被拿來主張限縮死刑。
但法務部每一次執行死刑的新聞稿,也都主動引用同一句話,用來論證這次執行的正當性。2018 年李宏基、2020 年翁仁賢、2025 年那一次,三份新聞稿都是這樣寫的。
同一個條文,法務部拿來說明為什麼可以執行,人權團體拿來主張應該限縮。
十一、順便把常被搞混的幾件事寫清楚
真正要求廢除死刑的是第二任擇議定書,台灣沒有加入。2012 年的國家報告寫「非聯合國會員國,暫無法有效表達」。2022 年第三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還在呼籲台灣把它國內法化。
兩公約在台灣是法律位階,不是憲法位階。施行法第 2 條寫「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稱它是「於我國有法律位階效力之公政公約」,並且明說「本庭雖不受上開公約或其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拘束」。國際審查委員會四度建議兩公約應被視為憲法的一部分,政府沒有採納。
台灣從來沒有正式宣告停止執行死刑。2006 到 2009 年那四年不是宣告出來的,是行政作業累積的結果。2026 年 5 月剛通過的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還在寫:「審查委員對於政府繼續依賴民意調查來為未能對死刑實施官方暫停執行辯護一節深感關切。」
施行法第 8 條要求二年內完成法令檢討修正,那個期限 2011 年 12 月 10 日就到了。法務部 2026 年 9 月的資料:264 案完成 243 案,還有 21 案未完成,其中 16 案涉及 5 項法律。十五年了。
十二、民進黨有多數的那八年,沒有人動手
民進黨在立法院單獨過半,是第 9 屆與第 10 屆,2016 年 2 月到 2024 年 1 月,整整八年。第 9 屆 113 席裡拿 68 席,第 10 屆 61 席,過半門檻是 57 席。這八年總統也是民進黨的。
這八年,立法院查無任何廢除死刑的修法提案。
不是提了沒過,是沒有人提。
查法:本站用立法院兩套官方系統交叉確認。一是議事及發言系統的「法律提案及進度」類別,該類別同時收錄委員提案與政府提案,全庫檢索「廢除死刑」「廢死」「逐步廢除」「死刑存廢」「生命刑」「終身監禁」,全部 0 筆。二是立法院開放資料平台的議案提案資料集,把第 9、10 屆共 13,901 筆提案全部下載後逐筆掃描,提案名稱含「死刑」0 筆、含「廢除」0 筆。這個資料集包含狀態為「退回程序委員會」「不予審議」的案子,所以查無不是被程序委員會擋掉而沒進資料庫的假象。
這八年唯一一筆案由提到死刑的法律提案,是民國 105 年 3 月委員尤美女、顧立雄等 21 人提的赦免法修正草案。案由寫的是現行赦免法民國 42 年立法、全部只有 8 條,受罪刑宣告的人要循什麼管道請求赦免、由誰受理、經過什麼程序決定、准駁標準是什麼,全部沒有規定,而且「亦經國際人權專家認定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之虞」。
105 年 3 月 4 日一讀,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3 月 15 日,國民黨團提出復議,決議「另定期處理」。之後沒有任何進度紀錄,屆期不續審。赦免法到今天最後一次修正,仍然是民國 80 年 9 月 24 日。
而第 9 屆立法院唯一一場跟死刑有關的公聽會,主題是「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討論的方向是要不要加重、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行政院那八年也沒有送過任何廢死法案,倒是送過一個反向的。
107 年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整條拿掉,108 年三讀通過。現行第 272 條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死刑字樣已經不在。
但修法理由不是廢死。草案說明逐字:「現行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通篇沒有援引兩公約,也沒有提廢死。
那八年執行了三個人:2016 年 5 月鄭捷、2018 年 8 月李宏基、2020 年 4 月翁仁賢。2021 到 2023 年零執行。
而四次國際審查,2013、2017、2022、2026,每一次都建議台灣立即宣告暫停執行死刑並朝廢除前進。2022 年第三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第 68 點逐字:
十三、吵的層次,跟能動的層次
死刑存廢在台灣吵得最兇,但吵的那個層次跟能動的那個層次,不是同一個。
要廢死,只能立法院刪掉刑法那 50 條。民進黨有多數的那八年,沒有人提。
要反廢死,也只能立法院去推翻憲法法庭設的一致決,而那推不翻,因為那是憲法要求。
兩邊的力氣,都花在一個沒有人真的動手的地方。
這不是說這件事不重要。對被害人家屬、對死刑定讞還在等的人,這件事每一天都是真的。本站說的只是:真正會改變結果的那道門在立法院,而這十七年來沒有人推過。
十四、寫到這裡,有一段是我自己的看法
以下不是查證,是我的感覺。
台灣很像一個一直要表現得很好、要被所有大人肯定的小孩。好到足夠說出那句話:你看我們很好,是你們不讓我們加入的。
官方的用詞都指向同一個地方。不能也不會自外於。平起平坐。接軌同步。那是證明自己夠格的句型,不是交換條件的句型。
而這件事有一個很難看的地方:不管做到什麼程度,那扇門都不會開,因為關門的理由從來不是人權。2758 號決議是政治決議,跟台灣的人權表現一點關係都沒有。把兩公約做到滿分,那份批准書還是不會被收。
但我們還是繼續寫,繼續請人來看,繼續說「你看我們夠好了」。
這部法被四任總統接力照顧了十七年。它到現在還是沒有做到那些事:法令檢討的兩年期限過了十五年,還有二十一案沒完成;國際審查委員會四度建議正式宣告停止執行死刑,四度沒有照做。
一個被呵護長大的孩子,不保證不會犯錯。
所以回到最初那個問題。
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是馬英九任內完成的。但台灣不執行死刑那四年,後半段也在他任內;公約生效之後四個半月,台灣恢復了執行,一樣在他任內。
執行不執行,都是同一個政府。中間那條界線不是兩公約畫的。
這兩件事同時為真,而且都是政府文件寫的。
另外那位留言的人還講了一句:「跟民進黨黨綱是不是支持廢死沒有關係,歷任執政時期也未修法廢除死刑。」這句話是對的。台灣至今沒有廢除死刑,刑法等 9 部法律仍有 50 條死刑規定。
我本來只想寫一句回覆,查完之後發現這件事值得一整篇。那就寫成一篇。